目录/提纲:……
一、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涉及的内容
(一)物权法的特点
(二)公共利益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一)国家所有权的确认
(二)国家所有权的保障
三、集体所有权的保护和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
干部学习课件: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前言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以96%以上的高票顺利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在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一部调整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样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物权法》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确立了社会经济生活中要遵循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同时,物权法上所确立的法律规则不但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进行了全面周到的确认和保障,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比较坚实的法律依据。
我想结合《物权法》上所确立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物权法》起草过程中间,围绕相关法律条文的设计存在的一些讨论和现实社会生活中间一些具体的问题,对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做一个简要和概括的介绍。
一、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涉及的内容
(一)物权法的特点
在整个《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媒体在谈到这部重要民事法律起草的时候说这是一部事关国计民生的民事基本法,就是因为在《物权法》上无论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都确立了相对比较健全和完备的保护规则。跟以往的民事法律相比,可能在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进行确认和保障的时候,《物权法》有一个以往的民事法律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个特点在《物权法》第三条第3款以及第四条中间有非常典型的法律体现。
《物权法》第三条第3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什么说《物权法》第三条第3款和第四条相对应与我国原有的民事法律具有比较突出的一个特点?我国《宪法》第12条中确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民法通则》第73条中确认: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当时在谈到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的时候,用的都是“不可侵犯”。从法律的用语上来看,对公共财产、国有财产与对私人的合法财产进行确认和保障的程度似乎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在《物权法》上,特别是刚才我所引述的《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中间,确立了物权法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叫做一体对待、平等保护。也就是说不管这个物权是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还是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法都要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我们对物权保护与依法行政进行分析和介绍的第一个话题就先从第四条的规定来谈起。
《物权法》上所确立的相关法律规则没有降低对国家和集体的物权进行保护的程度,而我们通过物权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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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是来看热闹的,还有一些是其他地方的钉子户希望到这个地方来学习先进经验的,总之人非常多。怎么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会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应该说原因是很多的。
首先跟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加紧进行修改的行政法规有关系,这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面,有没有根据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发布征收决定还是政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有没有以此为标准对拆迁做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的类型区分呢?是没有的。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不管是征收拆迁还是协议拆迁都遵循同样的程序和规则,那就是拆迁人要先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拿到拆迁许可证以后拆迁人就可以找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是说这个房子拆还不是拆,而是协商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协商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阶段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阶段,因为很多时候被拆迁人并不是不同意拆迁,而是无法接受拆迁人所提出的安置补偿条件。在重庆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里面,这个钉子户不是不同意拆,而是表示说,自己家的那个房子虽然看起来已经有点破旧了,但是以前是开饭馆来用的,自从在杨家坪这里搞旧城改造,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把他家的房子挖成那样以后,大家可能看过那个照片,在他家的周围挖了很深的大坑,央视的中国法制报道栏目在报道这起事件的时候说,房子挖成那样以后,只有攀岩高手才能上去。这个饭馆肯定无法开下去了,想去吃饭先得把自己练成攀岩高手,这个成本太高了。所以他家的饭店就一直处于停业的状态。他说你应该把我的营业损失进行补偿,另外还提出来,你给我异地进行的安置是安置在一栋居民楼的楼上,我想搞一点商业经营得没有条件,我这个房子是搞商业经营用的,你在给我进行异地安置的时候,应该给我安置一个可以让我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贴补家用的房子才可以。双方没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办呢?根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时候拆迁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议,在复议的过程中间可以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而且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拆迁的裁决还可以拿到人民法院去申请法院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这个事情之所以闹的比较大,跟最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谈不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事情弄僵了有很大的关系。这是首先的原因。
当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的弊端,所以在春节之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上严格区分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要求两种拆迁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规则。但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处在激化阶段的时候,还没有出现这样的_。
第二个原因,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涉及到拆迁的住户一共是282户,其他的281户都顺利的拆迁走了,就这一户留下来了,这一户一定有与众不同的地方。这个地方当时处在僵持阶段的时候,曾经有人怀疑说,这一户是不是有涉黑的背景,后来在公安部举办的一个地市级公安局长任职培训班上,我遇到了重庆一位公安局的局长,我问他说这户到底涉黑到底没涉黑,他说没有发现涉黑的因素,但这一户有一些与众不同的地方。这个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女主人叫吴萍,这个吴萍女士据接触过她的媒体朋友说,表达能力非常好,而且在跟开发商三年多交涉的过程中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交涉经验,并且自从她家遇到这个事以后,她就刻苦的研究相关的法律,所以每一次在交涉的过程中间,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则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有理有据。这个事情处在僵持阶段的时候,当时400多家媒体的记者天天都在她家那个要被拆掉房子的周围,要等她出现。
我曾经问凤凰卫视的一个记者,我说你们等她干什么?他说这个吴萍女士每天都会定期的召开新闻发布会,要公布这个事情的最新进展和一些内幕的信息,而且看媒体报道也会发现,吴萍女士非常注意自己的仪表,每天都会穿不同的衣服来见各方的记者,所以这个吴萍女士是一个不那么简单的人。这个钉子户的男主人也不简单,他的名字叫做杨武,据媒体报道,杨武本人的确就是一位武林高手,曾经拿过全国73公斤级一个散打比赛的冠军,所以杨武的任务就是坚守在房屋里面不出来,遇到人们对这个时间关注度降低的时候,杨武就会爬在他们家的房顶上,挥舞国旗,告诉过往的人们这个事还没了呢,大家要继续关注。
所以这个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女的能文,男的能武,珠联璧合,他家的房子不好拆,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当然后来,经过多方协调,事情还是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事后公布的情况来看,给他家补了97万人民币的营业损失,另外在重庆沙坪坝区安置了他们家比较满意的房子,事情解决了。在那年的秋天,当时中国法学会在重庆组织了一个中国和东盟的高层法律论坛,我记得在参加那次论坛的时候,遇到重庆的一位朋友,他告诉我说,其实这个钉子户得到的补偿数额远比公布的要高,但是不能说,他说说了以后,那281户也要回来了。所以不管怎么讲,这个事情还是解决了。
这个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里面,有一个问题,它是一个跟公共利益无关的拆迁事件,原因就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自始至终没有发布过征收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去进行房屋拆迁的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发布征收决定的。这其实也就是为什么公共利益受到社会各界如此关注的原因所在。
2. 公共利益的界定
而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面,行政机关依法动用国家公权力,剥夺和限制私人的合法财产,唯一、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立法机关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非常重视公共利益的问题,2005年8月18日,《物权法》草案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还没有完全截至的时候,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常委会的法工委就是在人民大会堂的云南厅开了一个研讨会,讨论的重点就是物权法怎么解决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这次研讨会上,由于参加会议的人士意见分歧太大,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共识,所以这次会议没有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2006年6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常委会的法工委又在人民大会堂云南厅用半天的时间开了专题论证会,论证会的题目就是你认为物权法能否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能够做出明确规定的话,你认为应当如何做出规定。
当时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来自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有来自当时还叫建设部的同志,有来自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的同志,还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还有几位专家学者,还有北京市律协也推荐了一位律师参加这次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间,一开始就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主张物权法应当对公共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另一种意见就认为,想在物权法上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这是不可能的,想在物权法上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开出一个详尽无疑的清单出来,这是不现实的。两种意见争执不下,后来大家首先就讨论,物权法有没有可能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一个明确的概念界定,大家一看这个概念界定就知道了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不是公共利益。经过反复讨论,出席会议的人士形成了一个共识,这的确是不可能的。
为什么不可能?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框架性概念,在法律上面有一些概念就是像公共利益一样是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
举个例子,比如说诚实信用。我记得我在读书的时候,当时老师讲到诚实信用,我就搞不清楚究竟诚实信用是什么意思,我翻了好几本书去查,说法都是一样的,说:诚实信用就是指应当讲诚实、守信用。这个概念界定跟没有说是一样的,公共利益也是如此,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而且更关键的是,公共利益是与时俱进的,昨天是公共利益的,今天可能就不是了,今天是公共利益的,明天可能就不是了。
在我小的时候看小人书,当时小人书上经常讲这样一类的故事,说有一类坏分子,他老爸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从价格相对比较低的地方想办法弄到价格比较高的地方去进行销售,然后获得利益,当然最后小人书里面讲的故事坏分子的结局都是一样的,被革命群众发现了,扭送到有关部门去了。年纪跟我一样或者稍微比我大一些的同志都知道,当时这个叫投机倒把。投机倒把如果符合了《刑法》上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什么要认定成为是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它是一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一个损害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它损害的是与当时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_相适应的公共利益。今天如果再有这么人去做的话,那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交易行为。
在福布斯的富豪榜上,有不少人都是靠这样的行为来获得利益积累财富的。所以有从事刑法学研究的学者说,除了自然犯以外,对于很多行政犯的人来讲,他们好多时候是这个社会的先知先觉者,在这个社会大多数人还没有意识到应该采用这样的行为模式的时候,他们先走一步了,先走一步了他们只能先在监狱里待着了。
从这一点上来讲的话,昨天是公共利益的,今天就不是了,而今天是公共利益的,明天可能也不是了。为什么公共利益会与时俱进?我有一位同事说的很形象,说的也很精确,他说:因为每隔一段时间,那个说了算的人是不一样的,说了 ……(未完,全文共26674字,当前仅显示47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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