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案例分析
(一)民族饭店选举案与宪法救济
(二)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件与司法功能是否彻底
(三)平等权的案件
(四)孙志刚案件与收容遣送制度
(五)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之争
(六)孟母堂事件与公民受教育的权力义务
二、宪法控制国家的必然性
(一)国家权力的特性
(二)人性的特点
三、宪法的作用
(一)控制国家权力
(二)保障人权
……
干部学习课件:宪法的精神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
前言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今天非常荣幸有机会来跟大家介绍一下宪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因为时间的关系,所以我们这一次安排的是四讲,四讲我们主要讲一些宪法的最基本的东西。第一讲是关于宪法的精神,也就是宪法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宪法?
我们知道在经过了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进步,进步表现在多方面,但是如果我们归结起来,这个进步我们可以表述一下它有这么两个变化。
一个就是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逐渐分离。我们原来在计划经济_之下,国家处理所有的社会公共事务,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国家并不去处理社会的所有的事务,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并不是万能的了或者说政府是万能的,政府只是处理社会事务当中的一些必须由政府去处理的事务,那么一些事务由公民自己去处理或者是由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或者是通过市场竞争去解决,所以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之间逐渐的进行分离。
那么这个发展我们用另外一种来表述就是总体上说国家权力在逐渐缩小,那么公民权利在逐渐扩大。在这个过程当中,社会当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必须要从宪法上去思考它,去解决它。正像各位学员所了解到的,最近一些年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发生了许多这种案例或者事例,那么这些案例或者事例都涉及到是否要从宪法上去分析它、思考它和解决它的问题,那么这些案例或者事例我在这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0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了,导师推荐你才能答辩,这一关他也过了;第三关就是同行评议,在
论文答辩之前要找一些同行对论文的水平进行鉴定,一部分同行是本校的,一部分必须是外校的,这一关也过了;第四关就是答辩,答辩委员会一共是7个人,法律规定是5人以上的单数,本案当中是7个人, 7个人一致认为他的论文已经达到博士学位,所以这一关他也过了;然后是第五关,是他系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那么系里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共是13名成员,经过投票表决,12个人认为他的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而1个人认为他没达到,按照法律规定他已经过了;最后一关是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一共是21个人,在那一次开会的时候一共是16个人到会,5个人请假(请假的5个人里面是两个人生病,3个人出国),16个人投票表决的结果,7个人认为他论文达到博士学位,6个人认为他没有达到博士学位,3个人弃权,那么按照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学位条例的规定,必须要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那么现在在本案里面只有7个人认为他的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所以没有达到半数以上,所以北京大学最后做出决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
我刚才之所以把授予博士学位的整个程序讲得这么详细,原因是为了说明一个人要拿到博士学位必须要通过六个程序,而这个学生已经通过了五个程序,就是最后一个程序没有通过,这个学生和他的代理人在诉讼当中提出来,前面五个程序通过意味着前面五个程序都是内行,也就是说内行认为他的论文达到博士学位了,而最后一个程序是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这个评定委员会是由多学科的专家组成的,他的这个论文题目是无线电电子专业,那么学校里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里面有哲学的、有法学的、有学历史的、有学文学的等等,那么原告和他代理提出这些人对他的论文根本就看不懂,也就是说看得懂的认为他的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而看不懂他论文的人认为他没有达到博士学位,这个_有问题。
这个_谁规定的呢?那是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学位条例里规定的。学位条例里规定的这个程序,如果我们把它简单的表述一下就是论文答辩委员会只具有建议权,而学校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具有最终的批准权,就是内行只具有建议权,而外行具有最终的批准权,那么这个机制是不是违反了宪法?在诉讼当中针对的焦点问题是这样一个问题。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他当然在中国没有权利根据宪法来审查判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学位条例是不是违反宪法,直接根据有争议的学位条例的规定对这个案件做出了判决。我们说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判下来了,这个纠纷似乎解决了,但是在诉讼当中当事人所挑战的是作为这个判决依据的学位条例是不是违反宪法,而在这个案件里面这个问题在判决书里面并没有说明,没有说明对依据当事人有争议,而根据有争议的依据来做出一个判断,那么当事人显然是不可能去接受这个判决结果的。那么这样的话,法院的司法功能就没有彻底完成,仅仅表面上完成,但是它没有真正的、彻底的、全面的完成,这是第二个案子。
(三)平等权的案件
第三类案子是关于平等权的一系列的案件。这些年来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大量的涉及到是否构成歧视、侵犯平等权的案件。我简单介绍一下几个比较典型的案子。
1. 身高歧视案
第一个案子是关于身高歧视案。中国人民
银行成都分行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这个招聘广告在成都商报上刊登,广告当中其中有一个条件就是身高,它规定男性要1.70米以上,女性要1.60米以上。四川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学生叫蒋韬,他不到1.70米,他认为构成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法院把应诉通知发给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那么成都分行在第二天的广告里面把身高这部分就去掉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这个原告起诉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这个诉讼就没有必要进行了,所以最终法院做出一个裁定,就是裁定驳回起诉,因为你诉讼对象是身高歧视,而它现在新的招聘广告当中已经没有身高的要求了,这个案子就到此结束了。
案子是结束了,但是案子里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在做招聘的时候,登出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条件是怎么产生的?这个条件能不能成立?比如说成都分行作为一个银行,那么它招聘员工必须要1.70米以上,你的合理的根据是什么?如果没有合理的根据,那么就构成歧视;如果有合理的根据那就是属于合理差别而并不构成歧视,并不违反平等。当然我们刚才讲了这个案子是结束了,就是说没有经过诉讼过程就结束了,如果要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分行必须要举证证明它规定男性1.70米的合理根据是什么,比如说我们假定成都分行提出来说我的银行柜台是1.60米,我招聘员工必须要1.70米,这样你才能很好的提供服务。当然从法律上我们如果进一步追问的话,就是银行的柜台为什么要1.60米?为什么不能是1.50米?那么银行必须又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为什么必须银行的柜台必须是1.60米,那么这样追问下去的话银行就可能很难回答。
所以我们经常在招聘广告上看到设置一些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哪一些可能构成歧视,哪一些是符合平等要求的?我们有很多领导干部在决定招聘条件的时候对这个问题思考得不多,就有点随意性,拍脑袋,就觉得这个条件需要那我就把它写上,那个条件需要就把它写上,你所有招聘的条件都是因为什么产生的呢?你招聘了一个位置、一个岗位,那么这个岗位有些什么职责,那么完成这个职责需要什么条件,你只能是这些条件它才能成立,这些条件之外都是不成立的,都是构成歧视。比如说我们有些地方为了地方保护主义,搞职业保留,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招聘一个岗位的时候它规定必须具有本地户口。那么必须具有本地户口它有什么样的合理根据呢?除非要证明具有本地户口的人他有特殊的技能,外地户口的人不具有这种技能,那么你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你规定 ……(未完,全文共12689字,当前仅显示30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干部学习课件:宪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