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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的法理及经济学思考

发表时间:2013/6/20 8:25:28

避税的法理及经济学思考

● 段朝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避税现象在我国亦愈演愈烈, 人们对其之关注亦越来越盛,但学术界对其之界限、性质、效力、成因之争议也很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对避税之现象进行法理上的探讨。

一、避税之界限

之所以首先讨论避税的界限, 是因为搞清楚什么是避税是我们对其进行探讨、进行评价之基础。国际财政文献局(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 的定义是: 税收规避是指描述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作法律上事务安排的一个用语,其一般用于贬义。因此, 我们可将避税概念区分为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避税意指纳税人为了减轻或免除税务而为的一切正当的和不正当的行为, 其进而可以区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但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 节税概念从避税中分化出来。避税之概念现在更多的被限缩其范围, 取其狭义理解。因此, 本文所指之避税皆意指狭义范围之避税。

在我国虽然未有法律之明确规定, 但学界对避税的界定也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即节税是法所允许的, 偷税是法所严禁的, 而避税是界乎二者之间的。它与逃税的区别在于其形式上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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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地从纳税人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勿庸置疑,税收的课征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而言, 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是随着收入和商品价格而波动的。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对商品的需求与收入成正比, 和商品价格成反比。税收从商品生产者手中取得了一部分收入, 但这一部分收入最终还会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此,作为税收的最终承担者,消费者必然因为税收而减少了收入,而导致对商品需求的减少。另一方面,税收对某一商品征税会导致此商品相对其他商品显得价格较高,从而会使消费者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转向消费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可见,对商品的征税改变了商品间的相对价格,导致了商品需求量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化,而避税则可尽量的避免这种后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对经济的扭曲。

(二) 人们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增加社会福利上,这主要表现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个方面。在一个良好发展的社会,人们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需求是有一定的比例的,这个比例有一个最优的状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来源。过重的税收会大幅增加公共产品的提供,但同时也会带来私人产品的减少。这种趋势可能带来的就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提供的比例失调。这种失调所导致的后果正如轻、重工业的比例失调一般,对人们的生活生产都是不利的状态,最终也会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避税是减轻这种扭曲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调整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供给比例。如果这种调整使得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供给比例更加趋向于最优状态,那么无疑它是会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三)税收作为一种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避税也是一种再分配。政府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然后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社会福利等手段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纳税人通过避税的手段实现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一般认为市场行为的效率是高于政府行为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避税使得收入的分配更加有效率。事实上,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所实行的都是高税率,而事实证明高税率对现代福利国家来说似乎是无法避免的。根据平等原则,纳税人因为税收而导致的损失和牺牲应当是均等的。这也是我们追求实质课税的本源。我们应当看见,法律所追求的永远应当首先是机会的平等、待遇的平等,其结果就一定是人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穷人因为纳税所导致的牺牲显然较之富人要高。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低收入纳税人而言,实现收入合理再分配的方案只能是避税。

(四)纳税人是否能够成功的避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法精通程度。因此,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纳税人对税法的研习,从而促进了纳税人税法意识的提高。另外,避税的出现使得财政收入减少,揭露了税法的漏洞,也为税法的完善和税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促使立法机关不断的立法以堵塞漏洞。从这种意义上说,避税对税制立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可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不能完全规划社会经济的最优发展状态,市场的作用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避税作为市场主体进行自发收入再配置的手段,其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

四、避税行为性质的认定

避税行为由于其法无明文禁止但又对税法宗旨有所违背,对国家利益有所损害,其法律效力一直在学界存在着普遍的争议。

(一)避税合法说

认为避税合法的主要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严格理解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的每一个要素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纳税人并无义务探知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宗旨,从而由于避税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其就是合法的。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法无明文规定即_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纳税人并无道德上的义务去自觉地多纳税,反而作为人之本性,纳税人会尽量的减少纳税,使自己的税负最小化。阿根廷、丹麦、以色列等国皆采避税合法说。阿根廷宪法规定,不应当强迫阿根廷居民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同时也不能禁止他们去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只要纳税主体的行为不违反实体法或成文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寻求少缴税款。以色列法律中也有这样的裁决:纳税与道德无关,而只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并且在法律范围内,避税或许是应受鼓励的。可见,避税从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的角度来说是并不违法,税务机关无权对其进行惩罚。这种认识也有利于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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