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二)预算收支结构及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三)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问题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六)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一)调整的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保证收支平衡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使用的合法性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擅自借出预算资金,提供财政担保的
(三)挪用预算资金、举借债务的
(四)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
……
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2月26日祁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祁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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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转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修改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提交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收支表;
(三)部门预算项目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
第九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贯彻量入为出、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及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三)设置预备费的情况;
(四)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包括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委。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拨付的情况;
(五)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六)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备费、行政专项经费和社保、民政的救济款项使用的审查监督。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人民政府确需动用预备费的,应当按规定将预备费用于救灾和其它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民政救济款和社保费用应当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税收手续费和
税务事务费用应当按规定提取使用。行政专项经费、会议费开支要从严控制,节约开支。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季度终了时,及时将预备费、民政救济款、社保费以及会议费、行政专项经费、税收手续费、税务事务费和其他在年初预算中未细化到部门、单位的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对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经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关于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审查监督办法,按照《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 ……(未完,全文共5081字,当前仅显示17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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