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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6/24 11:49:22

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3月15日祁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祁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同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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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情况;
(三)办理县人大代表大会议案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控告和申诉的办理的情况;
(五)土地基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污染治理资金、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教育基金、水利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资产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由县财政直接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投资50万元至30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政府性举债、县政府承诺兜底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包括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提供的贷款)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全县土地年度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九)县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实施及变更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情况;
(十一)本县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变更情况;
(十二)全县人口、资源与环境保护长期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
(十三)危及_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特大事件及重大灾害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它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国家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_的措施,必须报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时间、方式、途径,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分别由主任、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当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 ……(未完,全文共2760字,当前仅显示17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