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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4/23 10:28:58
目录/提纲:……
(一)被督办单位名称
(二)被督办事故隐患名称
(三)督办的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明确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与要求
(六)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
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机制,及时有效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_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普遍性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由市运管局实施挂牌督办的,由市运管局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第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在治理期间,仍然需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专家论证或中介机构评估,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督办单位对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市、县(市)督办单位对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函告当地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
市、县(市)督办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应按照核实督办信息、送达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督办单位名称;
(二)被督办事故隐患名称;
(三)督办的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明确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与要求;
(六)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在治理期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验收核销。
第十五条 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和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予以核销,并在治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说明不予核销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治理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应当自延期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 ……(未完,全文共2047字,当前仅显示130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