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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程: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

发表时间:2013/7/15 12:58:23
目录/提纲:……
一、食品免检制度
(一)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二)免检制度废除的必要性
(三)抽样检验制度
二、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的概念
(二)食品召回的基本原则
(三)食品召回的级别及其类型
三、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
……
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
孙效敏
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一、食品免检制度
(一)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免检制度的由来。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的,以及国家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以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因此,国家质监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订了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之所以对部分产品实行免检,其目的是为了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避免重复检查,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质监部门原则上不再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审查,不再要求企业进行产品所有检查,免检资格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报,质监部门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这应该说有其合理性。但在实施过程中,免检制度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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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普通消费者原本无力做出判断的信任品特性,转移为容易读懂的制订安全信号,从而便于人们做出准确的选择,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说,作为我国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监部门,推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缺乏其理论依据。
第二,从质监部门的责任来看,废除免检制度是必然的。质监部门授权有关企业的产品免检,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消费者的消费有着引导作用,但这种行为对行政部门而言,不是行政命令,不是行政许可,不是行政裁决,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措施,而对于企业而言,它不是一种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对消费者而言,它却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消费者选择什么样的企业去消费,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或者引导作用。
免检制度的上述特性,是一旦与免检企业发生纠纷,就不免发生令授权机构尴尬的情况,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构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产品的免检,就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一方面行政授权机关认为,自己的授权不是行政命令,而仅仅是一种行政指导,因此不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消费者则认为,行政机关对于相关企业产品的免检,就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引发消费者权益受损,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责。尽管法律上对有关部门免检的行政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法学理论,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法则,因为如果政府随意对销售欺诈行为的企业产品实施免检,对此造成后果不负责任,那么政府的信誉恐怕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莫大的蔑视。而且国家免检制度一免三年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职责的放弃,因为有关法律赋予国家质监部门检查产品质量问题的权利和义务,而三年免检,实际上是对自身监督管理职责的某种放弃,而这种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企业来说,实质上就是以政府的信誉为企业的产品提供了某种事实上的信誉上的担保,政府的公信力在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企业借助这一形式,在竞争中压倒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虽然我们目前有关法律取消了免检产品,但是在目前我们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另一个问题,我认为也应该取消。这就是食品准入的标志,QS的标志,也就是质量安全的标志,那么这个产品任何一个产品贴QS,表明这个产品是合格的,这个实际上也是政府为企业担保,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要求政府承担责任,那这个问题就是政府难以解决。
(三)抽样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也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那么,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严格抽样检验工作程序,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订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应当安全当地人民政府制订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中,确定的重点食品、消费者申诉或者投诉以及举报比较多的食品,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办案件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对食品进行不定期抽样检验。三,应当委托合法、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采取食品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采用定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采用依法闭案的企业标准,作为对该企业食品抽样检验的判定依据。四,对食品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验所抽样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定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五,被告知的被抽样检验人或标称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意义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监督管理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证本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未完,全文共10742字,当前仅显示255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课程:食品安全法相关制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