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积极性,鼓励市内商贸企业和个体经营尸做强做人,加快推进我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我市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元以上。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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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成立组织、有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抓商贸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企业的奖励
(一)、对当年新增加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经营者2000元。鼓励现有限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争上台阶,做大做强,凡经市统计部门确认,限上商贸企业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l亿元及以上,市政府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及以上,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达到3亿元及以上,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4万元;达到5亿元及以上,给予该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奖励6万元;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
(二)、积极争取省、市有关扶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政策,并及时全而落实到位。
(三)、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统计人员的奖励
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经市商务局、统计局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每月奖励100元,年终兑现。
第七条 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奖励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当年每新增1户”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市政府奖励1万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年初下达的任务,每超一个白分点再奖励5000元,以此类推。
(二)对商务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在当年培育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可给予3至4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申报及界定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3月31日和10月31日前组织申报,由企业填写限额以上服务业及商贸流通企业申报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等级证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经市商务局初审后会同市统计局按程序报批,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认定以上级统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 设立奖励基金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商贸企业培育和发展奖励。奖励资金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基金数额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减。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奖金发放 ……(未完,全文共1905字,当前仅显示12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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