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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遗失件仲裁条例

发表时间:2013/8/17 21:53:08

快递企业遗失件仲裁条例

遗失件仲裁条例
   
   第一条 所谓遗失件,是指快件在正常运转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而造成丢失且不能挽回的快件。按快件遗失的环节,一般分为出发遗失、中转(在途)遗失和目的地遗失(含内件短少、损毁)。
   第二条 出发遗失,是指快件从客户处揽收以后,由于业务员的过失或分拣过程中发生意外等原因,在没有进入第一转运中心之前就出现的遗失。此类遗失由发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中转(在途)遗失是指快件在进入第一转运中心之后,由于转运中心操作或运输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就发生的遗失。此类遗失由转运中心或负责运输的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目的地遗失是指快件到达派件网点之后,由于业务员的派送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快件遗失。此类遗失由派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遗失件确认的原则,是必须经过扫描并上传到计算机数据中心的,使用物资部销售的面单且单号完整的快件;
   第六条 发件网点必须有快件收、发件扫描记录,建包的快件,大包必须贴上条码标签并注明目的地。外包条码与包内的快件为形式。同时对大包内快件、单件的进出都必须做称重扫描,否则发生遗失或短少,无法查实的,由发件网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发件网点必须规范建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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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算法是根据本网点所扫描的收、发、到、派的数据来算,而不是根据上一站或下一站扫描的数据算。
  
  计算方式如下:
  
  入库扫描率= 收+到(实际扫描) / 收+发+到+派(应扫描)
  
  第八、九条补充说明:网点对转运中心的操作存在异议的,可在监控有效时限内自行与转运中心负责人联系调看与本快件相关的操作区域监控查证,如果转运中心不配合调看的,责任由转运中心承担;如果网点未主动去调看的,仲裁正常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遗失的快件,在仲裁复查时,如与发件网点核实有出入的(如:仲裁核实已收到),此类快件,发件网点必须提供客户未收到件的依据(如:补发或退款或聊天记录等),否则,仲裁不予处理; 如果发件网点提供了未收到件的依据(如已补发或退款),必须要求派件网点提供签收单原件及收件客户的签收证明,否则,遗失成立;如果派件网点也提供了签收单及签收证明,核实情况属实的,此类快件可转延误处理,延误不计申报时限。
第十二条 被盗的快件,该网点必须有到、派件的扫描记录;派件网点能提供报案证明,且证明有效的情况下,按快件的实际价值仲裁,最高不超过1000元/票;无价值证明的按200元/票仲裁 。
报案证明视为有效的条件:
1)报案人员与派件人员必须相符;
2)报案日期与派件日期必须相符;
3)有公安机关的盖章。
第十三条支线班车由多个网点合拼一辆车到中转转运中心交接或是中心的班车带多家网点的货下去至各站交接的均属于拼车性质,需自行协商该线路遗失处理方案报仲裁部,否则中转转运中心有扫描至该班车的记录,发生遗失则由快件目的地所在网点承担,属错发件的由所有拼车网点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 快件经航空、物流、铁路等第三方运输途中发生整包或独立件遗失的:
  第一款 若当天提货异常,责任属其第三方的,应由其出具有效证明,并按中通网络遗失相关标准由第三方承担遗失责任,由发运方负责追赔;
  第二款 如确认当天出仓正常,而提货方又无法提供少货或大包破包证明,且发运方有建包规范捆绑,提货方也确认提货正常的(与系统显示数据核实后确认实际发货件数与提货件数一致),责任由提货方承担,仲裁按正常快件标准仲裁;
  第三款 如包内快件有产生批量遗失或无法确定具体发货件数(如:系统显示的数据,与实际航班的件数不符),而提货方也不做外包条码到件扫描的,此件情况,应根据下一站的入库率是否达标定责;下一站入库率达标的由上一站与下一站共同承担,下一站入库率不达标的,由下一站承担。(统一按整包遗失标准处理200元/票)
  
  第十五条 发件网点未及时在办公内网“提发货信息栏”里登记当天的发货信息或未及时按规定时间向下一网点通报航班、车次、车号;等而造成的遗失,由发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提货网点未能按规定时间接车、接航班而造成的遗失,由提货网点承担全部责任。接报航班的相关信息以内网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发航空的快件,如当天的航班因出现违禁品,须机场拆包挑拣的,或提回公司拆包挑拣的,该包快件必须重新做发件扫描,否则,下一站入库扫描率达标的情况下,遗失责任由上一站承担;入库率不达标的上、下各承担50% 。
   第十七条 因派件网点业务员将快件塞门缝、信箱或业务员自己做签收等行为而造成遗失的,由派件网点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地址有误的快件处理标准:
因快件运单信息填写错误(如:单位与地址不符等)或是电话号码、地址书写不规范而无法明确真实数字,导致快件误送达其它客户处,而无法取回,导致派件网点送错,而又取不回的,由派件网点承担20%责任;
若详情单上有填写详细的地址,但没有公司名称,而派件网点也按运单上的地址派送后,发件方发现地址填写错误,要求取回,若派件网点已尽力去取回,但仍无法取回的,不予处理;
派件网点不配合取回的,责任由派件网点承担50% 。发件网点确认地址有误的,必须自派送之日起7日内查询并在网上登记要求取回,否则,派件网点可以提供签收单的,仲裁不做处理;
但是,若面单地址、公司名称均正确,但同一收件地址有多家公司并存的且有显著铭牌,因派件公司送错单位造成遗失的,由派件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网上显示有签收而收件客户确认未收到
网络上流通的所有快件,均以回单签收为准。尽量由本人签收或盖单位邮件收发章。若客户称没有收到此件,派件网点必须提供签收单,签收单的签收方确认是: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签人、邮件收发章、该公司的门卫、前台 ……(未完,全文共6913字,当前仅显示24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快递企业遗失件仲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