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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理论探讨:关于裁判吸纳民意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8/24 16:04:13
目录/提纲:……
一、裁判吸纳民意的必要性
(一)增强裁判正当性基础
(二)增强裁判社会认同度
(三)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四)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裁判吸纳民意的可能性考察
(一)制度架构层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性
(二)自身角色层面:法官社会身份的双重性
(三)证据认定层面:影响证据判断的综合性
(四)判决导出层面:选择价值判断的社会性
三、裁判吸纳民意的现实性探讨
(二)搭建平台:加快健全民意对话交流机制
(三)累积经验:不断提升法官社会知识修养
……
民意可在规则之下实现
——关于裁判吸纳民意的思考
法院理论探讨:关于裁判吸纳民意的思考


近年来,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备受学界关注,尤其自去年4月10日王胜俊院长在珠海视察时提出判死刑“三依据说”①以来,该话题更是“烽烟四起”。纵观学界论述,多纠缠于司法独立与民意的“关系论”,②而鲜见从司法“实践论”的视角来探究吸纳民意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坚守依法裁判是底线,因为“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③但这并不排斥民意在裁判中被吸纳,即民意可在规则之下实现。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谈些粗浅想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裁判吸纳民意的必要性
(一)增强裁判正当性基础
依法判决是裁判案件的首要原则,但“法院确立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其普遍意义上具有客观性,这还不够。这些规则还应该得到社会的一般标准或法律体系中特殊标准的支持。”④况且,在当代法治社会,与法律并行不悖、存在着多元化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规范、自治规范、村规民约、民族习惯、z-教等等。⑤而社会的一般标准则体现为民意的价值判断。因此,“民意是司法判决获得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⑥“司法不能远离民意,远离民意就等于远离了法治的社会基础”。⑦法官作出的判决只有具备广泛的社会接受性,才具有社会意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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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渴望社会对他们的决定和行动、意见和建议表示赞同,别人的一致赞同有助于他们的判断、证明它们行为的合理性以及证实他们的信念。’”14法院也必然要“代表反映其中某些人的价值观”,因为法院的“力量还是在于它在大部分时间里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测定一个政府机构合法性的更好标准”。15可见,法官裁判吸纳民意也是增强司法权威的需要。
(四)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权也从不例外。社会民主的发展势必要求司法权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公开原则的提出正是为了保障司法权有效行使,确保司法公正,以便更好地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民意从某种意义上是司法公开所带来的副产品,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这种“阳光下的司法”是在社会信息公开化背景下满足人们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内在要求,所以“民意若能影响到司法,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_度的扩大和社会进步”,16但它却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意的表达可以看作是民众对司法的参与,是民主的一种实现方式。正视司法过程中的民意是政治民主化在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这样有助于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裁判吸纳民意的可能性考察
(一)制度架构层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直接性
源于古雅典的陪审制度,在时空的双重沉淀下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当今世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陪审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历史不容置疑的证明力以及陪审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密不可分。陪审制度的价值体系中包括司法公正的目标(终极)价值,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工具价值以及提高司法权威和普及法律的附加价值。17我国将_的陪审制度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了颇具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在立法上逐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最直接的体现,也是标志性的制度形式”,18就其实质而言,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表现。“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要借助普通人的智慧、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及其对其他社会规范的了解,弥补法官专业偏见与视角缺陷。虽然有人认为普通人易受感情左右,但另一方面,这种感情也代表了社会的价值取向,陪审制度可以更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良知,用人民的是非观念去影响冷酷而又有局限的法律条文,这比专业人员的偏见显然要可靠些”。19该制度使司法民主得以直接体现,即吸收民众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可以集思广益,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主观片面与独断专行,使审判结果尽可能地体现民意。
(二)自身角色层面:法官社会身份的双重性
法官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俗人,其在履行裁判职责时是法官,在非履行职责时则是无异于其他人的一般公民,他本身不可能不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和普遍价值观的感染。民意主要是人们一种心理意愿的表达,而且不同的个体对问题认知的角度和评价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完全可以以社会参与者的角色去直接感受、认知民意的内容,所以由法官直接获取那些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民意的各种信息后再进行甄别和判断,不但可以防止以讹传讹现象的出现,而且可以为司法注入活力,促进司法同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相互交流、融合。何况,“本来司法就是人们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好自己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行为,让法官重新回归社会而非固守在所谓的法律帝国中,有助于司法制度功能的实现,从而为建立和谐社会秩序奠定良好的基础。”20
(三)证据认定层面:影响证据判断的综合性
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对案情的事实认知必须经过证据认定的检验过程,这一过程称为证据认定中的事实判断。“所谓证据认定中的事实判断就是建立在法官对证据法的理解、对案情的事实判断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案情的事实判断的真实性审查基础之上的事实判断。如同对案情的事实判断一样,证据认定中的事实也是一个‘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2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此过程中,法官无法避免评价性价值观和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包括司法人员的_性评价性价值判断,还包括司法人员的个体化评价性价值判断。既然是评价性判断,那么证据认定中的事实判断就不可能是唯一的、绝对客观的。“不同的司法人员对证据法的理解不尽相同,对案情的事实判断的合法性审查和对案情的事实判断的真实性审查不完全相同,其理论 ……(未完,全文共8974字,当前仅显示245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理论探讨:关于裁判吸纳民意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