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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理论探讨: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

发表时间:2013/8/24 16:03:40
目录/提纲:……
一、问题呈现:“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现实困境
(一)被告人未享有完整的程序选择权
(二)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程序知悉权
(三)被告人没有获得充分的程序收益权
(四)“普通程序简易审”忽略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二、“纳什”指引: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的博弈论解读
(一)“纳什均衡”简介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之博弈论解读
三、实务创新:博弈论指导下普通程序简易审之方法改进
(一)引入利益相关者来确定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设计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之完善
……
普通程序简易审:
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
法院理论探讨: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

普通程序简易审模式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限,优化配置了司法资源,突出了刑事司法的打击重点,有助于实现诉讼经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以被告人有罪供述为启动前提的普通程序简易审能否保证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质疑。笔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是科学对策论在程序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对策论是博弈论,因此只有从博弈论分析的角度才能对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予以彻底把握。
一、问题呈现:“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现实困境
(一)被告人未享有完整的程序选择权
程序选择权应包括程序建议与程序否决两方面的权利。根据《意见》,检察院和法院在启动普通程序简易审时虽要求征求被告人意见,但被告人仅得在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后有权表达同意或不同意,即享有程序否决权,但并不能直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适用建议。
(二)被告人难以获得有效的程序知悉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被告人被羁押,他们中有相当数量的不聘请律师辩护。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辩护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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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并因此揭示了在“非零和博弈”中“合作优于非合作”的原理。博弈论在经济领域中的运用如: A国对B国进行进口贸易限制,提高关税,B国进行反击,也提高关税,这样不合作的结果是双方都没有得到好处,形成一个“纳什均衡”。反之,A国和B国如能达成合作,双方都减少关税限制,大家就共同从贸易_中获利,冲破“纳什均衡”共同产生更大的利润。②
(二)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之博弈论解读
1.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的本质揭示
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在案件数量持续增加而法官数量增长幅度较慢的情况下,程序的正当化进程往往会导致程序复杂化与司法成本增加。由此,国家必须节约权力运行成本,以提高权力行使收益,而这又与通过正当程序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之间形成了一种“纳什均衡”。这种“纳什均衡”是不可避免的,公平与效率向来是对矛盾统一体,但在司法资源受到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方面因素的严重制约下,仍然刻板的坚持程序的公正价值,不仅会使国家难堪重负,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须知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普通程序简易审是一种可以很好的减轻国家负担并谨守公正底线的好方法,对于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从博奕论角度看,普通程序简易审实际上是一种对策论方法,其本质则是一项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为:“被告人如果自愿认罪,国家在获得了程序简化的收益后,给予被告人一定的“量刑折扣”作为回报。”这项协议达成后,就冲破了国家必须节约权力运行成本,简化诉讼程序,而被告人需要程序性保障的“纳什均衡”,被告人获得量刑折扣,而国家也实现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国家与被告人之所以可以定立协议,其基础原因在于国家与被告人之间这种不同利益需求的对抗并不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就被告人而言,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本能,一个真正的犯罪者,若能通过认罪服法得到实在的好处,往往更愿意承认有罪;就国家而言,对认罪的被告人给予一定的“量刑折扣”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正好符合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精神。
2.普通程序简易审体现了“合作占优”的博弈论原理
博弈论揭示了“非零和博弈”冲突各方进行激烈的、不退让的抗争并没有多大好处,也就是“合作占优”。在刑事an件数量日益增长而司法资源有限的背景下,要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国家根据被告人认罪服法的程度,相应给予不同程度的“量刑折扣”无疑是明智的选择,若罪犯不能从承认有罪中获得某种利益,那么,作为理性人的他们绝大多数不会束手就擒,而会绞尽脑汁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给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带来负担。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被告人虽然牺牲了一定程度的程序保障,但获得了相应的“量刑折扣”这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被告人而言无疑是有利的。普通程序简易审作为一种博弈论方法,让国家与被告人从对抗走向合作,达到利益双赢的目的,充分体现了“合作占优”的博弈论原理。
3.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设计应当实现“帕累托改进”
博弈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叫帕累托改进,其含义是: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而当这种变化达到最好状态时,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③根据帕累托改进,我们可以得知,并非所有的对抗都能走向合作,因为合作需要前提条件,那就是合作方案不得让合作成员中任何一方的“境况变坏”,也就是说,需要利害关系各方均能认同合作方案并守约。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设计要形成帕累托改进,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就必须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首先找到适用该项审判程序的利害关系主体,并明确这些主体的利益需求。也就是寻找博弈论中所指的“局中人”。如果遗漏相关利害关系主体,就有可能在该项程序适用中让被遗漏者“境况变坏”,就达不到帕累托改进。二是协作应由利害关系各方(局中人)协商并同意。局中人是自然人的,我们默认局中人各方均有理性,可以通过其意思表示来表达 ……(未完,全文共6193字,当前仅显示21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理论探讨: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