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功能价值
二、国外简速程序的相关规定
三、速裁程序的实证分析
(一)处理速裁案件的机构设置
(二)速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速裁案件的运行程序
四、当前适用速裁程序存在问题及完善
(一)理论研究的欠缺,立法上的空白,成为制约速裁机制改革深入的瓶颈
(三)需构建速裁程序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对接机制
(四)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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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速裁成为有别于一般简易
程序的独立诉讼程序
法院理论探讨:让速裁成为有别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独立诉讼程序
随着基层法院大量小额诉讼程序或速裁程序的试点及推广,速裁程序在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间,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压力,便民、利民诉讼等诸方面凸现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因立法欠缺,法理研究不足,速裁程序本身存在的不足等原因,速裁制度改革处于停滞、难以深入的状态。笔者认为速裁应当成为有别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独立诉讼程序。
一、民商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功能价值
速裁程序的制度定位取决于我国需要什么样的程序。速裁程序的原理之一是根据案件类型,合理设计特定程序,以提高此类案件审理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其次,必须考虑现有的制度资源条件和社会条件,与现有制度进行必要的衔接,并对社会司法需求的变化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速裁程序的功能主要有:(1)是法院纠纷解决机制重要一环。目前的速裁机制,实质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或者是一种很大程度的替代。许多法院成立专门的速裁机构,进行了一定深度的尝试,但还不足以使速裁成为一种被群众广泛认可和接受的独立、高效运行的司法程序。(2)通过繁简分流,法院迅速高效地解决简单纠纷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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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方案,其中有些已转化为现实措施而付诸实施,主要有:(1)初级法院审理小额案件时,法官在程序方面有特殊处置权。规定法官对不超过1200马克的小额案件,可以依_裁量决定依照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 。(2)通过对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扩大适用,使法院系统受理案件的能力得到提高。(3)扩大书面审理的范围。(4)简化判决书的
写作。规定在判决不会被提起上诉的案件中,法院依法可以不需要在判决书中写明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5)督促程序的进一步简化。
在美国,大力推广和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5000 美元以下的损害赔偿、债务、租赁等案件。美国在建立小额审判制度方面进行了多种改革,例如在晚间或休息日开庭,把小额诉讼法庭建立在社区内,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等,地方法院的法官轮流到小额诉讼法庭担任法官,采用简易程序,只收取10 至20 美元的费用,当庭解决纠纷。②
日本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小额裁判制度,专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其规定,在简易裁判所,诉讼标的在30 万日元以下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可采用小额诉讼程序,通过禁止反诉、一次审理结案、简化证据调查及证人询问、禁止上诉等措施,使标的较小的纠纷也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而不致使当事人因成本和效率方面的因素感到得不偿失。③
我国台湾地区在地方法院内分设普通庭和简易庭,简易庭专门负责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关于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或有价证券之诉讼,其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适用小额程序。④
由于司法制度和传统文化的差异,各国存在简速程序的设置、内部划分、运作方式和效果等方面的差别。但各国的简速程序又有很多共同点,主要表现在:(1)从理论基础来看,追求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为纠纷提供类型化的解决是各国简速程序设置的共同的理论基础。(2)从司法组织来看,各国的初审法院在形态上虽各具特色,但大多数国家均在初审法院中设置专门的简易法院来处理简易案件。(3)从适用标准来看,各国都以争议标的的数额作为适用的主要标准。(4)从简易案件的层次划分来看,一般根据争议金额大小,将简易程序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的程序。(5)从内容来看,大都包括以下内容:简化的起诉方式;在证据的运用方法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普通的简易程序中,不实行律师的强制代理,在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中,限制律师代理;法官独任审判;庭审方式简化;判决书内容简化。
三、速裁程序的实证分析
速裁程序尚未被立法所采纳,对速裁的讨论离不开对实证的分析。笔者所在的宁波市北仑区法院,于2003年3月成立专门从事速裁审判的速裁庭,并制定了《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对速裁案件范围、审判流程、案件移送限制等作了规定,结合北仑区法院速裁案件的机构设置、受理范围、运行程序,对速裁程序进行实证分析
(一)处理速裁案件的机构设置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速裁机构主要有立案庭模式、速裁庭模式和业务庭模式。
笔者赞成设立专门从事速裁的速裁庭模式。这样不仅使大批符合速裁的案件在速裁庭得到审理,增加了对简单民商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使案件在系统内部得到分流,提高了效率;而且该模式使速裁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更加突出,速裁程序运用更加充分,使速裁机制更好地得到充实完善。由精通业务、善于调解的法官专门从事速裁案件的审理,正规化的机构设置和审判过程也让当事人感到放心,对程序正当性的质疑必将大大减少。对比国内外简速程序机构的设置,也多由独立的部门从事速裁,美国推广小额诉讼程序,由各州小额法庭受理;日本专编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由简易裁判所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在地方法院内设立简易庭专门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
(二)速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确定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构建速裁机制的核心和关键。目前各地法院对速裁案件范围无统一的做法,通常采用“法院规定为主,当事人选择为辅”的方式予以确定。
北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采取了列举法和排除法结合为主,经验判断法为辅的选案模式。将(1)主要证据具备的民间借贷案件;(2)身份关系明确,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等八类案件纳入速裁的案件。列举的同时排除特定种类、特定范围的案件,规定:“以上案件限被告人数在三人以下、且住所地在市区范围内。被告虽在上述区域之外但愿意配合速裁审理的除外。”经验判断法,是指立案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是否该纳入速裁程序,该规则第四条第九款兜底规定:“适宜速裁审理的其它民商事案件”。
北仑法院的规定把受理案件的类型化和立 ……(未完,全文共7011字,当前仅显示24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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