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个人用工①属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二、农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害所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四、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理解
(一)项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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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若干问题分析
法院理论探讨:劳动争议若干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事关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如何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纷繁复杂,并且,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百家争鸣、各持己见。本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就本文涉及的若干问题,翻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此基础上厘清关系,形成观点,但不一定正确,以求教于同仁。
一、个人用工①属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例一②:原告岑发文于2006年4月受雇于被告吴陆银从事冲床工作。2007年7月2日,原告在工作时右手拇指被机器压伤,被被告送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末关节粉碎性骨折,7月9日出院。被告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2007年10月29日原告经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玖级。因被告从事的冲床加工未经工商登记,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乐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亦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从事的冲床加工业务未经工商登记,其用工属非法。对原告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应当根据《工作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判决被告吴陆银赔偿原告岑发文一次性赔偿金368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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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均应依法登记。
其次,该类个人用工争议应当受劳动法律调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虽然《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似乎个人用工被排除在《条例》调整之外,但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条例》的该一授权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由于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规定任何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登记注册,没有登记的属于无照经营。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单位的用工属于非法用工。个人经营活动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其用工系无照经营的用工,应当属于非法用工。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工作保险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条文的指引,个人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④因此个人用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二、农民自建住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害所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农民自建住宅往往发包给施工单位(或个人)承建,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招用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在司法实践中,均作为雇佣关系来处理,即如果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资质的,则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雇主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或个人)没有资质的,则房主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相应减轻了施工单位(或个人)的雇主责任。
其实,这是对该类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
我国《建筑法》将农民自建住宅区分为低层住宅与非低层住宅,根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换言之,农民自建非低层(含多层和高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应适用《建筑法》,以《建筑法》为母法的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均作了相同的规定。而建设部的《住宅设计规范》又把房屋的高、低层标准作了明确划分——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因此在审理这类纠纷中,应区别低层住宅和非低层住宅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从而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而选择不同的案由。
1.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害所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居民住宅……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由于不受《建筑法》或以《建筑法》为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的调整,因而应当受国务院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由此可见,承担前述规定的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应当持证上岗,没有要求向工商部门登记而持照上岗,因而区别于本文的问题一。在处理实际施工人的伤害案件时,由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没有强制施工单位(或个人)办理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般人身伤害的规定,以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为案由进行审理。但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匠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以如果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房主应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2.农民自建“非低层住宅”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害所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农民自建非低层住宅的,应当受《建筑法》等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⑤不允许个体工匠承包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实际施工人如果发生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明确“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农民将自建住宅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属于非法用工,应当依照非法用工的赔偿办法予以处理,农民作为发包方则 ……(未完,全文共7793字,当前仅显示27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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