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干部/组织讲话/党会报告/学习体会/学习材料/国土/房地产/法律/政治法律/>>正文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发表时间:2013/11/15 18:35:42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李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部教授
我们今天开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解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我国2011年1月19号由国务院通过,并且从通过之日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总共规定了五章35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然后我们先开始看一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跟2001年我国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发生了几个比较大的变化。首先,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第二,明确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对于房屋征收的对象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另外,规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下面,我们看一下总则的内容。
总则主要是对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的相应的规定。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条例的第一条。该条例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在第一条里就首先明确了它进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专门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而且强调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成为征收主体。因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而且征收活动时间长、范围也广,法律关系也复杂,而近几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征收活动、规范补偿行为,这样的话,以确保征收行为能够顺利地实施,这是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规范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同时,确立了一个征收的前提,为什么目的来实施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2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其他主体都不能够成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如在实务当中,有些地方的城镇政府为了实施亮灯形象工程,决定对本城镇的一些地区进行成片改造、拓宽道路,对原街不符合亮灯形象工程的建筑要进行征收,经过镇政府决定下达房屋征收决定,这时候被征收人就以镇政府无权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为理由,把镇政府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本案当中的镇政府是没有权利作出征收决定的,根据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以,镇政府的决定是违法的,所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征收行为的主体也明确规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同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具体承担房屋承受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为什么?因为房屋征收活动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受到财政、人员等各方面的人员编制、设施、技术条件的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的征收工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具体地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如果接受了委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如果它要承接这样的工作必须要遵守一个基本的前提,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在承接了房屋征收实施行为以后,它本身不得在征收行为谋取利益,否则的话是没有资格承接这样一个征收工作的,这也是为了避免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害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一个目的,也是对以往拆迁工作的一个实践中的经验的总结,所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这是本条例一个强制性的规定。
另外,为了确保房屋征收,因为房屋征收涉及的面大,影响的_利益也比较多,为了确保征收工作的正当、合法,所以,本条例对于政府在实施征收活动中也规定了监督制度。监督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层级监督,这个层级监督。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这是明确规定的。监督形式包括主动进行检查、考核和个案监督,也包括依照对单位或个人的举报进行核实、处理,还包括对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处理,这都是监督的一个体现。
除了工作上的层级监督以外,还规定了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这个业务指导讲承担了指导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情况,及时地发现、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征收工作的有序、合法的进行。
在征收环节当中,为了保证征收的合法有序,同时还规定了监督制度,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来举报,就举报制度,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处理。另外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监察。不管是举报也好,监察也好,目的都是为了来确保征收工作的有序合法地进行,这是条例规定的第一章的主要内容。
二、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二章征收决定主要规定的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的程序,被征收人的救济权,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的调查登记等相关内容。在这一章里,最重要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程序的问题。征收决定直接导致了被征收人利益的巨大变化,所以征收决定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征收决定按照条例的规定,征收必须是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实施的,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为了保证国j-a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哪些情况属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理由呢?条例就规定了这六大类:第一类,基于国防和外交需要;第二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第三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第四个,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个,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里面,首先规定了征收的前提,即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个界定,它是既有概括性的,也有列举性的,(两者)相结合而实施的。公共利益,首先必须是为了保障国j-a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前提。第二方面,例举性地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是保障国j-a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基于两个层面的规范,就从源头上限制了假借公共名义,侵犯公民私产权利的征收行为。即你这个征收行为是有限制的,不能动不动就以征收的名义来征收属于公民个人的房屋的财产性的权利,首先,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就要看你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属于这个公共利益范畴的,你才能启动一个征收行为,否则的话,这个征收行为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一个明确界定。
另外,除了第八条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以外,第九条还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第九条就规定:根据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的改建,也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作这样的规定的目的就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的或过度地动用土地征收权,强调了“规划先行”、“规划民主”。既保证整地需求,同时也不能过度地进行征收,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即你的征收行为要适度、要合法。
普通项目的规划控制要包含四个方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特殊项目的征收土地,基于特殊项目的征收行为,它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还要满足年度计划,一般的建设项目,你需要征地的话就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要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特殊项目需要进行征收土地的、征收房屋的,特殊项目主要讲的是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如果你实施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案件的话,在满足上面四个规划的前提下,还要满足年度的话, ……(未完,全文共14447字,当前仅显示34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