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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完善

发表时间:2013/11/16 16:18:48
目录/提纲:……
一、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二、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对县、乡人大代表“入口”把关不严
(二)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过程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不够完善
1、县、乡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不够紧密
2、选民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难以知情
3、缺乏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考核
(三)县、乡人大代表责任不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单一
1、代表职责不明确
2、追究代表责任的方式匮乏
(四)县、乡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存在弊端
1、罢免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罢免条件不明确
二是罢免启动程序过严
三是罢免表决的要求太高
2、代表辞职制度不完善
3、人大代表补选费时费力
三、完善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监督机制
(二)增加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过程的监督方式和手段
1、实行代表公示制度
一是代表个人的情况,如姓名、单位、联系方式、财务状况等,便于选民全面了解代表
二是出席人大会议的准备情况,如走访选民征求意见的情况、准备提出的议案情况等
2、实行述职评议制度
3、建立履职奖励制度
(三)明确县、乡人大代表责任,增加责任追究形式
1、立法明确代表责任
(四)健全县、乡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1、改革县、乡人大代表罢免制度
一是要明确罢免的条件,明确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提出罢免
二是改革提出和通过罢免案的法定……

浅议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完善

内容摘要: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又是破解实践中部分代表履职“倦怠化”困境的现实需要。当前对县乡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存在选举监督不严、履职监督手段缺乏、责任追究方式单一、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需通过严把代表入口关、拓宽监督方式、严格代表责任、建立代表淘汰机制等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县、乡人大代表 监督机制 完善

_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县、乡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选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其履职情况如何,能否切实代表、维护选民的利益,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判。当前,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对县、乡人大大表的监督尚比较薄弱,监督的乏力导致代表履职不力的情况较为普遍。加强对人大代表监督问题的研究,完善相关机制,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强调代表选举后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区别于资本主义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是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促进代表自觉主动依法履职,保证人民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三)对县、乡人大代表进行监督是促使其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
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既是对人民信任的回馈,又是法律对其提出的明确要求。但现实是,部分人大代表对其法定的职责本该履行却没有履行。“2013 年 3月 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式,共有 18 位全国人大代表缺席。在上一届全国人大 5 年任期内,从第二次会议起,每年开会均有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缺席全体会议,最多的一次达 200人之多。…按照‘每 67万人分配 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原则,18 位人大代表缺席,相当于1200 余万民众的‘代言人’在如此隆重的场合没有履行职责” 。全国人大尚存在如此严重的怠于履行代表职责的行为,县、乡人大的情况可想而知。在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不少代表存在“溜号”、“会场睡觉”、“坐后排”、“不发言”等情形,这也难怪群众将这种代表形象称为“会议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了。出现这种现象,根本原因就在于对代表履职监督的缺位,代表不履行职责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从而致使部分代表严重缺乏履职责任性和积极性。因此,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是当前矫正代表“倦怠化”不利形势的现实需要。
二、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前述法律规定的共性是太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程序。而且只规定了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未进一步说明由谁来组织、如何监督、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处置等,导致出现“能看到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看不到”这样一种被动局面 ,对代表的监督存在严重的虚化现象。
(一)对县、乡人大代表“入口”把关不严
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系社会主义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对其加强监督、从严把关是应有之义,但恰恰在最前置的这个环节,当前监督制度处于缺位的状态。具体体现在:1、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对县、乡人大选举过程如何监督缺乏明确规定, 存在 “制度真空”,如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选举进行过程所涉及的代表候选人的资信公示、投票、唱票乃至监票等环节的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2、监督范围过窄。强调对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监督,缺乏对选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和机构的全方位的监督,“导致选举主持机构权力过大, 剩余权力过多, 指选、派选甚至‘陪选’现象时有发生” ,选民容易“被代表”。3、缺乏专门的代表选举监督机构。当前主要是由选举委员会承担这一职责,但选举委员会本身就是选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局面。4、社会监督缺位。当前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社会民众包括选民监督不到位, y论监督也不够。
(二)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过程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不够完善
1、县、乡人大代表与选民联系不够紧密。人大代表只有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想人民群众之所想,帮人民群众之所需,代表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代表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但当前普遍存在代表不深入群众中的情况,导致人民不了解代表,代表不接触人民群众的现象 。这样最直接的结果是,人大代表难以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地方_机关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2、选民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情况难以知情。知情权是选民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但恰恰是在这基础的权力难以充分行使,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缺乏获取渠道。知情权的的缺失容易带来两种不利后果,一种是因为不知情而放弃监督权的行使,致使监督虚置,另一种是因为不知情而滥用监督权,导致不当监督。
3、缺乏对县、乡人大代表履职的考核。人大代表并非一种荣誉 ……(未完,全文共5779字,当前仅显示202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议对县、乡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