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发展历程
(二)不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完善人大政协制度,在坚持党的领导和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实现政治转型(下)
张晓燕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接下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要适当的延长人代会会期的问题,这是要完善人代会制度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这几年,由于文山会海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强调,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做起,各地区一律要从严掌握会议的活动,控制会议经费,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由于会议经费成本增加,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这个确实是大家很有意见,所以说这也是非常必要。
但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几年我们突然发现,一些地方的人代会的会期也有逐渐缩短的一种趋势。对于这样一种趋势或者这种现象,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会期缩短是好事,这是利大于弊,也有的同事认为精简会议反对文山会海是对的,但是也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什么会议都要缩短会期,特别是人代会的会期不宜太短,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第二种看法的。
实际上,“文山会海”作为官僚主义的一种工作方法当然应该遭到摒弃,但借精简会议、厉行节约之名,盲目缩短人代会会期,这种做法可能值得探讨。
因为一年一度的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选举“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等,可谓是事项众多、任务繁重。如果会期过短,每个环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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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样算经济帐的情况下,有媒体和专家因此认为,人代会缩水,体现了务实、精简高效、节省开支的精神,有助于形成节俭高效的政治文化。我们从一定角度来讲是有道理的。
但是也有一些同志不大同意这样的观点,我个人也是觉得这样,这只是一个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判断你这个开始有多大,要开会有多长时间,由什么决定呢?不能是我们主观随意判定,也不能我们主观一厢情愿说我们想节约就节约,想缩短就缩短,而是根据人代会的议程、职责根据这些来确定的,如果他职责不是很多,议程也不是很多,当然能节约就节约,何乐而不为呢?但关键是如果说议程很多,职权很多,但是你开会又太短,你为了节约而节约那基本上开会基本上就压缩饼干流于形式了,比如说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14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如果在这样一个这么多的职权的前提下,你乡镇就开一天会,甚至半天会,甚至我们前面的案例4个小时就把所有的议程全开完,全搞定,怎么能够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呢?
因此有专家因此批评说:一些人大代表对人代会缩水表示拥护,反映出“职务意识的淡漠和政治理念的稚嫩”。这个批评也是切中了要害,所以我们认为,就是实际上还是要实事求是,根据各级人大的职权的实际情况,不要搞一刀切,也不是说全国人大你开15天,而地方到乡镇也得开15天,因为他的职权是不一样的,而往下走,越到层级越低,相应的职权如果不是很多的情况下时间可以相对缩短,如果职权高的话,全国人大以全国的一些大事,很多问题,包括预算,包括用人的问题,可能时间相对来讲可能更长一点,所以不能一刀切。
我国人大制度研究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教授曾经对世界上46个国家和地区的议会的会期进行过统计分析,结果显示绝大多数的国家议会的会期都在三个月以上,而有一半国家议会的会期在半年以上,像英国,英国的议会断断续续一年经常在开会,就是这么一个特点。
另外一个学者何鹏程同志在《专职代表制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这篇
论文里边他讲了一些非常详实的数字来介绍世界各国议会开会的会期。他也认为,我们现在人大的会期过短。与世界各国的会议会期相比,我国全国人大可以说是会期最短的,就是以全国层面为例,美国国会会期是12个月(两年内),日本国会是150天(1年内),英国议会是7个月(1年内),德国国会是25周(1年内),印度国会每年也不少于4个月。而我国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次15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每次4天左右,全年加在一起也不到40天,而省、市、县人大会议会期则更短。由于会期短,加上代表又大多来自生产、工作一线,有的对法律案或决议案中的概念还未来得及理解,就要投票表决,不说盲目,至少也是相当草率的。要让人大会议能充裕、审慎、科学地讨论决定问题,其中措施之一就是要延长会期;但我们的代表大多是兼职的,这又决定了它不能开太长的会。所以和彭城教授从这个方面来讲他通过研究就提出最好是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环节就是要实行专职代表制,我觉得他的看法也是挺有研究、挺有道理的,这是我们学者的看法。
那么,来自人大的领导干部的看法,也有类似的看法。比如我们介绍一位在人大工作的领导同志的观点,这就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曹兆军同志,他曾经写文章这样说,他说,人代会要严格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会期作为保证。人大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一定的程序和形式,民主就无从体现,程序是行动的民主。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就是说,一方面,会议程序不能简化。人大通过决议、决定,如果因为时间紧而简化了必要的程序,无论内容多么正确,都缺乏合法性,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同。这个观点我非常赞同,就是我在另外一讲当中讲过,就是过程不规范,程序不正当,即便最后的结果是好的,大家可能不认可,如果你程序规范,过程正当,不大理想的结果能被大家接受,这就是程序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形式不能简化。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去做,或许有人觉得“麻烦”,但正是这种“麻烦”的民主制度,使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具有严肃性和科学性。讲民主就不能怕“麻烦”。我觉得这个讲的太好了。实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就是一个民主的制度,民主制度它跟强调效率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当然,你在追求民主和效率能够有机地结合更好,是更高境界,但是通常来讲,效率和民主这两方面,作为民主的制度安排来讲,你首选的目标是什么呢?首选的是民主而不是效率,一定是在民主性质上来强调效率,而不是为了效率而牺牲民主,牺牲程序。
其次,曹兆军同志指出,要保证代表有充分的提意见和建议权利,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会期作为保证。只有代表的各种不同意见,在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都发表了,才能有效保证审议质量和效果。而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议,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会期保障。代表在人代会上要审议多个工作报告和多份大会文件草案,会期短,就不容易充分保障代表的
发言权利和审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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