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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属公司(据点)经济效益审计制度2

发表时间:2014/1/18 16:55:24
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二)办理依据
四、审计范围
(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
(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九)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五、审计程序及时限
(一)审计的准备阶段
(二)审计的实施阶段
(三)审计的报告阶段
(四)审计申诉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
六、监督检查
(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
(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
(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
(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二)责任主体认定
(三)追责形式
九、廉政风险点: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二)办理依据
四、办理范围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线索受理
(二)调查实施
(三)调查终结
(四)移送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委室内部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二)上……
厅属公司(据点)经济效益审计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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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纪委(审计室)
    二、责任人
    审计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室内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审计工作责任人为局纪委分管副书记、审计室主任、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
    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内协发[2003]20号);
    4、《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5、《郴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郴公通[2010]131号)。
    四、审计范围
    (一)行政经费、公安业务费、公安特费、交通管理经费、科研经费、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计划、装备物资计划的预算和决算;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收入和上缴;
  (四)资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五)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六)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
  (七)财经法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2、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审计报告由审计室主任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呈领导审签。
    3、出具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决定书。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四)审计申诉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在单位领导人未作出处理前,原审计决定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如对单位领导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复审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
    (五)审计档案立卷保存
    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的资料立档管理。
    六、监督检查
    (一)推行后续跟踪审计。每项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二)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审计事项所形成的审计证据须经初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实行审计工作公开制度。邀请局属相关单位参与审计工作全过程。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审计结果公示。
    (四)实行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全方位接受监督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局属各单位以及广大民警的监督。
    (五)实行内部审计部门自查自纠制度。对审计工作质量及审计人员廉政情况进行不间断性自查自纠。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
    3、其他过错情形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情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廉政风险点:
   (一)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上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审计判断、评价,如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审计报告阶段:在报告中未公正客观反映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对领导决策造成误导。
   十、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
    附件: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附件:
公安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图

    


































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
    二、责任人
    局纪委、监察室实行纪委书记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由纪委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委室日常工作,并对委、室工作负责;室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调查责任人为相关领导、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5、《行政机关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010年4月2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
    四、办理范围
    局机关全体民警、一般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线索受理
    1、受理对副科级以下单位负责人违_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受理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局领导交办的及其他单位转办的关于公安民警违_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调查实施
    1、初核
    (1)初核程序。对受理的违_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经局纪委、监察室或局党委(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初核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初核报告。由参与调查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议。
    (4)初核时限。初步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2、立案
    (1)立案程序。对检举、发现的公安民警的违纪问题,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调查人员写出立案呈批报告(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情况报告),报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审 ……(未完,全文共18376字,当前仅显示33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厅属公司(据点)经济效益审计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