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四、当场处置范围和适用情形
五、当场处置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当面指出其违法违纪问题
(二)要求民警立即改正
(三)当场制作《现场督察记录》
(四)要求被督察民警签名
六、监督检查
(一)当场处置要及时、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行使
(二)当场处置必须有主办人和协办人同时在场
(三)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二)责任主体认定
(三)追究形式
八、廉政风险点
九、防范措施
一、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四、适用范围和情形
(一)适用范围
(二)停止执行职务适用情形
(三)禁闭适用情形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五、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审批决定
(二)组织实施
(三)管理执行
(四)复议
六、监督检查
(一)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二)执行过程中要落实好具体管理和救济措施
(三)加强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审批后不执行或变相执行
(四)认真听取被执行对象的申诉意见,严格审核,接受监督
七、……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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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置办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
二、责任人
警务督察大队实行大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主持大队内全面工作,并对大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大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办理责任人为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55号)。
四、当场处置范围和适用情形
当场处置是督察机构派往现场的督察人员对违法违纪的公安民警在现场进行先期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置对象为县局局属各单位民警。具体适用情形为:
1、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五、当场处置实施程序及期限
(一)当面指出其违法违纪问题。督察人员发现民警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相关规定。
(二)要求民警立即改正。必要时,可当场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或带离现场。
1、扣留物品。①填写《公安督察现场扣留(收缴)凭证》、开具《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后,交由被督察人签字后当场送达被督察人,拒绝签字的,督察人员应予记载。②在制作《公安督察扣留(收缴)物品清单》时,物品的数量要用大写,物品的特征要写详细,制作安毕后,如果清单有空格,应对角划一斜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扣押的国家机密文件,在填写时,只写代号,不写内容。③对扣留的武器、警械,填写《公安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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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督察人权益。
2、处置终结阶段:不按调查事实,客观公正写出调查报告;挪用扣留物品;对发现违纪人员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防范措施
1、加强督察民警
职业道德教育;
2、建立健全督察工作机制;
3、严肃督察工作纪律,对督察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附件:当场处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当场处置办理流程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摘录)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式警服的;
(二)警容不整的;
(三)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警察形象的;
(四)穿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
(五)其他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
(三)违反规定配枪或持有警械的;
(四)其他违反《枪支管理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扣留其佩带的武器、警械。
第三十四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
(一)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二)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证的;
(三)违反规定购买并使用不合格的警衔标志、警服专用标志的;
(四)佩带与授予的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
(五)转借或者赠予非警务人员警服或者警察专用标志;
(六)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以及警察专用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扣留其使用的警车及标志。
第三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非人民警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扣留的违法使用的武器、警械、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应当分别填写现场处置记录和统一印制的扣留凭证。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一)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
(公通字[2005]8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确保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依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坚持立足建设、强化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拓宽警务督察工作领域,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程序,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良好服务。
2、工作目标。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配套衔接的督察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全面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警务督察工作运行机制;统一规范督察机构,全面提高督察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督察装备勤务保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训练有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精干高效、有权威的督察队伍。
3、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督察制度是法律制度,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确保科学健康发展。
——紧密结合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原则。着眼于警务督察工作的总体需求和长远发展,体现督察性质特点,把规范警务督察工作融入到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之中,并促进和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进程。
——全面协调、逐步规范的原则。既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警务督察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又要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规范警务督察自身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较为成熟的方面,真正形成在整体推进中突出重点,以重点工作带动整体工作的良性发展态势。
——与时俱进、尊重首创的原则。认真
总结基层督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探 ……(未完,全文共23723字,当前仅显示426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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