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模范/人才/大学生/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关于选派优秀人才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4/2/12 18:15:33

**市关于选派优秀人才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人才队伍的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市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贺发〔2010〕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对象是在**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试用期),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以上,并通过国家“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简称GCT)以及所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选派的人选。年度考核优秀及工作表现突出的申请人可优先考虑。
4.签订协议书。市人才办将选派人选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由选派人员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学习期间,选派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单位的,变动后的工作单位须与选派人员重新签订协议书,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四条 每年选派不超过30名符合条件的人选到区内外重点高校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原则上选派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对口或相关专业的人员。若当年符合选派条件的人员超过30名,则优先选派攻读以下专业硕士的人员:
金融、资产评估、建筑学、工程、城市规划、农业推广、兽医、风景园林、林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
第五条 选派攻读在职硕士学位人员的学费由学员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从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财政资助额度为学费的80%,但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学费资助于取得学位的次年1月底前,由学员所在单位向本级人才办提出申请,并报送个人申请表、协议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款程序核发。
选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政不给予学费资助:
1.未经所在单位推荐和市人才办批准的;
2.在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到各类处分的;
3.在学习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市的。
第六条 选派人员在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每学期由所在单位报销一次来回交通费(班车或火车硬卧以下标准)。
第七条 选派攻读在职硕士学位的人员毕业后,须 ……(未完,全文共1274字,当前仅显示8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选派优秀人才攻读在职硕士学位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