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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方邱湖农场劳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4/3/11 16: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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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内容条款应当合法有效
(四)农场职工身份田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一)服从社区管理,遵守本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社区及小城镇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做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
(六)爱护公物,厉行节约,不得损坏或浪费公共财产
(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六)农场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当年或本季的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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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方邱湖农场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场改革和发展需要,建立规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农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方邱湖农场(以下简称农场)以及依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农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安徽省方邱湖农场,所属单位劳动用工未经授权不得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一份由农场存入个人档案。
(二)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内容条款应当合法有效。农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地方有关规定,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约定其他事项。
(三)对于新聘用人员,农场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逾期不签订的,农场即行予以解聘。
(四)农场职工身份田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五)农场与退养、工伤等特殊情况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在双方约定的事项中加以明确,并附加相关协议书。
第四条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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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等过程中,阻扰正常工作开展的;
9.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法履行,经农场和劳动者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拒不按时足额缴纳双方依法约定的各种费用的;
12.拒不参加水利兴修、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抗灾救灾、造林修路等公益性活动的;
13.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14.劳动者流动就业,并在异地社会社会保障部门已经参保的;
15.超计划生育的;
16.在场部、单位等办公场所、会议场所无理取闹。聚众起哄、侮辱打骂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干扰正常生产工作的;
17.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单位调整,不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工作的;
(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场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被相关权利机构部门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享有身份田待遇的农场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终止身份田承包合同,收回身份田。
(五)农场依据本款第一项及第二项9、10分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依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六)农场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人员编制
农场劳动力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岗定编定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的,实行公开招聘;因工作及业务需要,基层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审批后方可招用。
第三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场农业职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管理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需经行政领导批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婚丧、产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从事农业生产承包土地的职工,在服从农场统一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承包承租合同约定,实行自负盈亏、多劳多得;在岗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单位、本年度的经营管理方案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 根据劳社部(2003)15号文件“缴费与土地挂钩”的原则,社会保险费中企业应缴部分,由农场提供身份田给职工承包经营,其收益用于缴纳社保部门收取的社保费企业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自行承担。职工应将上述社会保险费企业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足额上缴农场,由农场代向社保部门缴纳。
农场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做好已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定、变动以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工作,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服务
(一)在没有实行社会化征缴前,农场负责征缴,农场有向职工通报当年的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的义务。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全省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由职工个人每年6月前申报,不申报的按全场统一缴费基数(全省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上缴。实行工资制的按实际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上缴;不愿意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上缴。
(三)劳动者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农场下发《限期缴费通知书》,限期实际为30天,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于个人原因逾期未缴费的职工,农场按程序申报终止合同,终止身份田承包合同。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个人提出申请,由场劳资部门报属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个人不愿办理的,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在职职工执行。
(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齐当年或本季的社会保险费用。办理退休手续前,承租经营土地的职工,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当年的承租任务,完整履行承租合同的约定事项,退还身份田及承包田,结清所有经济手续。欠款职工一次性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农场批准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享受退休待遇。职工退休后统一纳入社区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转移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发办[2009]66号),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就业的,其基 ……(未完,全文共4661字,当前仅显示23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安徽省方邱湖农场劳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