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xx(银行机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季报(格式)
一、xxxxxxxxx(各件办理简要过程及结论)
二、xxxxxxxxx(各件办理简要进程和进一步办理计划)
三、办理有关信访件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xxxxxx问题
二、关于xxxxxx问题
……
吉林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信访事项办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晰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要求和流程,推动依法、高效、认真、就近处理信访事项,根据《银监会机关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访事项的分类办理规程》和《吉林银监局信访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责任主体的作用。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或明确专门的信访事项办理机构,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访投诉处理水平,增强息访息诉能力。
第四条 银监局对收到的信访投诉事项,包括采用来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映的信访投诉事项,进行甄别,分类处理。属于银监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规程相关规定办理;属于银监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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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办理,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由有权办理该信访事项的分支机构或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答复信访人。
但实名举报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由银监局转相应银监分局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复访事项的办理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复访事项是指信访人收到有关答复后,继续信访的事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式答复后反映到银监局的复访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尚未正式答复的,比照第六条或第七条,转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二)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书面答复后,反映到银监局的信访事项,由银监局转问题发生地银监分局,由发生地银监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问题发生地是由银监局直接监管的,由银监局相关承办部门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服务纠纷类、不正当竞争类等相关银行业协会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银监局转吉林省银行业协会协调组织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第九条 对吉林省银行业协会正式答复后反映到银监局的复访事项,由银监局转问题发生地银监分局,由发生地银监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问题发生地是由银监局直接监管的,由银监局相关承办部门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银监分局正式答复后反映到银监局的复访事项,在复查期限内,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其他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一条 对银监会领导同志批转银监局办理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以及银监局领导明确提出办理要求的重点信访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由银监局加强督办。
第十二条 对银监局收到的同一信访件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访事项,由银监局根据监管事权划分范围协调有关机构办理,或转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办理。
第十三条 对银监局收到的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事项的一事多投类信访事项,由银监局办公室登记到信访系统判重,并提出分办意见,转承办部门(银监分局)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银监局收到的涉法涉诉类以及按规定不属于银监局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银监局收到的涉及银行员工劳动纠纷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类信访事项,由银监局转相关主管或责任部门办理。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及要求
第十五条 银监局收到信访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发出《信访事项收悉通知书》(见附件一)。如有必要,应及时与信访人沟通。
第十六条 由银监局答复的信访事项,银监局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查过程中,应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信访事项核查要求通知书》(见附件二),对核查质量和时限提出明确要求,银监局承办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核查结果进行认真核实,并按照《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银监局将信访件转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同时,应转相关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分局参阅和关注;银监局转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机构办理或核查的信访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机构均应将答复或核查报告抄送银监局有关部门或属地银监分局;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对信访件的答复或核查报告,应 ……(未完,全文共5268字,当前仅显示18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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