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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金融机构创新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发表时间:2015/4/26 9:55:13

论文:金融机构创新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摘要]金融机构创新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具有其固有的特点,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于金融市场中机构创新经历较少几期博弈的演化路径进行了研究,参考非合作博弈建立了一个两参与人的博弈模型,通过对模型中参数的讨论探讨了创新收益和变革成本对于金融机构创新的演化路径的关键性作用,对于引导和促进优秀金融机构创新的产生,完善和发展我国金融体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机构创新;创新收益;变革成本;消耗战
[研究领域] 金融学

一、问题的提出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金融创新也在金融产业内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然而关于金融创新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期的阶段,甚至至今未能得到一个统一和完整的金融创新的定义,许多经济学书籍有鉴于此,回避了定义,而直接使用了这个概念。
现有的金融创新定义更是各家各有一套说法,但都是建立在熊彼特关于创新的定义基础上的。1986年国际清算银行(BIS)出版的《近期国际银行业的创新》对7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进行了历史性总结,认为“金融创新是按照一定方向改变金融资产特性(收益、风险、期限、流动性)组合的过程。”这一定义沿袭了熊彼特关于“创新”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组合的观点,似乎颇具有权威性,但是这一定义却把金融创新仅局限于工具创新,缩小了概念的外延,并不能完整地表达出概念的本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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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体系,但对于金融机构体系的研究则触及较少。但在考虑金融体系的变化时,实际上最富代表性的却是金融机构和金融制度的变化,只有这两者发生变化,整个金融体系才会产生一个较大的变革,而金融工具的变化常常带有某种不确定性,金融市场又相对比较稳定,变革速度较慢。因此选取金融机构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整个金融体系的变革,相对更具有可信度和可行性。

二、有限理性的主体行为基础
在金融机构创新过程中,正是金融创新主体将创新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创新供给,而这种创新又另一方面形成了新的创新主体,他们既是行为主体,也是行为的产物。金融机构创新中,存在着多个不同的主体,它们都有着不同的行为及其特征,通过他们之间的目标选择及博弈,最终达到一个社会的均衡状态。
但我们应该注意到,金融创新的智慧主体归根到底始终是人,因此金融创新主体依然具有创新主体所固有的特点——有限理性(杨勣、高长春,2006)。
首先,人是经济中最活跃的最富有创造力的因素,也是社会变革的最关键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只有人才能进行创新并将创新付诸实现,而动物只具有条件反射或简单的模仿等功能,创造性正是人作为一种高等智慧和社会性的生物体与其他生物体的本质区别之一。在面对变化的经济环境和自然条件时,富有创造力的人会选择创新来适应或改造环境或产品来保持自身的生存能力,同时周围同类型的主体会采取观察、模仿、复制或维持原样等策略来应对。
其次,由于市场的参与者们或多或少地只拥有有限的认知能力和工具能力,在信息不完全及知识不完备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们不可能具有完全的理性。而在这个时候,时间弥补了较弱的理性。现实世界里重复博弈会发生,时间均衡化取代了纯粹的智力均衡化的过程,参与者通过外推法(e*trapolation)来预测对手的行为,即在相同的对手或类似对手的类似情况中,利用过去的经验来预测对手行为。青木昌彦(1996)对于有限理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有限理性主要由惯性(inertia)、近视眼(myopia)和试错法(trial and error methods)实验三要素组成。
第三,由于组织机构的层次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传递并非一直通畅的,所以创新个人的集合产生的理性要再打上一个折扣,所以最终金融机构的创新也不可避免的带有有限理性的烙印。
在演化博弈理论中,创新的产生可以看作是一种变异,由于其生物进化论传统,变异一般被视为随机变异,即生物进化论中的不定变异[ 不定变异是指生物不具有主动产生有利遗传变异的能力,变异的发生是一种随机过程,其变异结果是否有利是不确定的。]。然而就生物本身来说,现代生物学的研究表明(谢明,1995),生物体在变异过程中可能并非消极、被动的,而是具有主动参与其变异发生的一面。在这种变异机制中,环境能引导遗传物质发生特定内容的变异,具体表现为变异的内容具有针对环境条件因素适应性的特征。这种变异具有适应意义上的方向性,因而被称为定向变异。对于博弈中的参与者——金融机构来说,其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具有理性分析和积极参与的意识,“行动者必须理解目的才可能有合目的性的行动……因为行动是_意志及其理性的实践活动”(汪丁丁,2005),这就决定了不能在分析社会经济现象的演化博弈理论中,完全套用生物进化论的随机变异的假设。马克思在分析人的时候,就提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意义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这就说明,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而社会性的人又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无论是社会性还是历史性,都说明人是具有能动性的,既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也是自我认识和自我改造的主体(孙正聿,2005)。人所具有的社会性使得完全不顾及别人的行为变得不可置信,完全自利的社会群落是无法生存下去的(Herbert Gintis,2003)。人类不仅是自利的,同时也是高度社会化的动物,整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使得大脑已经形成了一种自动的社会化的反应机制。
综上可知,作为创新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是具有有限理性的,这种有限理性既不是非理性,也不是完全理性,主要体现在受到认知、环境、信息不确定的约束,同时行为主体也并非目标最大化者(何大安,2004)。而具有这种有限理性的行为主体,在均衡的演进中是具有主动性的。换句话说,创新是一种基于主动变异的演进博弈策略。这种变异主动性的确立,有助于研究当子_变异时,整个_是否会随之变异而走向另一个均衡,如果是会走向怎样的均衡。
显然,如果金融机构的创新如果只是局限于创新者,不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只会研究什么样的金融机构创新会得到市场化,得到市场化后的金融机构创新会对整个体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这种创新市场化的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也是由创新机构的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所决定的。

三、创新市场化的中期演化博弈分析
在短期中,由于基本类似于一次博弈的情况,机构不必考虑以后的情况,不必考虑采用某种策略所带来的对方的激励或惩罚,而只需 ……(未完,全文共11266字,当前仅显示26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金融机构创新的非合作博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