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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4/16 9:44:54

大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高效优质、服务大众的形象,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打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卫生部门信访工作办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投诉调查处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投诉人)的来电、来访、来信、电子邮件等对各类卫生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反映各级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举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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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各类卫生相关举报投诉案件,稽查执法处应提出本所受理和具体承办处室的建议,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和《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经稽查执法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将《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举报投诉有关材料提交具体承办处室; (六)对各级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审核属于本所管辖的,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经稽查执法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七条 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时经办人员应做好b_m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有关举报投诉人及与b_m文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应依法行政,作出的决定要证据完备,引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 监督员调查处理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条 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承办处室接到《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确定2 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调查核实无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三)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四)承办处室应在接到《案件受理记录》、《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处理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稽查执法处,对必须先行检验的,调查处理期限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确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承办处室应向稽查执法处说明情况,其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五)稽查执法处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督查; (六)对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稽查执法处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法定或重大事项报请市卫生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人申请对其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时,其申请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举报投诉样品的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由举报投诉人提出,经承办处室确认,由举报投诉人自行送至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举报投诉人认为已经腐烂变质的举报投诉样品,首先由两名以上监督员进行感官 ……(未完,全文共2245字,当前仅显示142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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