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半年全警廉政知识过关性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给予开除处分。(*)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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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
14、凡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 )
15、未携带搜查证搜查他人住所,应给予纪律处分。 (*)
16、《廉政准则》从2010年2月23日起施行(*)
17、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18、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得“利润”的,不算违纪(*)
19、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务的,离职后收受部分不计入违纪数额(*)
20、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2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3、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2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2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得“利润”的,不是违纪。(*)
27、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28、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退休后收受原约定好的财物,属于违纪(√)
29、选拔任用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0、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1、《纪律条令》实施后,对违反“五条禁令”的人民警察,不再给予辞退处理。 (*)
32、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3、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34、侦查人员到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逮捕时,怀疑犯罪嫌疑人住处可能藏有被盗的赃物,于是决定搜查。侦查人员的行为属于非法搜查他人住处,要受到纪律处分。 (*)
35、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
36、党的 ……(未完,全文共2210字,当前仅显示14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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