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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发表时间:2014/7/17 18:39:32
目录/提纲:……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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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
余明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博士
四、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个想讲讲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在法律上给了一个它基本的概念,就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就是要等病情相对稳定,还没有稳定你鉴定了之后,最后他又发展了你就不好弄了伤残的结果,相对稳定了,存在一些残疾,影响了劳动能力,那么进行鉴定。
鉴定是什么呢?鉴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个是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还分成不同的等级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就是劳动功能障碍,就是他这个主要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基本上就是这么大的就是这么个情况。生活自理障碍也分成三个等级,一个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个是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一个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有一个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所以这个劳动能力鉴定限定的就比较具体,就是这两个方面,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我们有些劳动部门超出了这些东西,还把其他的一些进行了鉴定。比如说有些把工伤与疾病的关联也作为一个鉴定,但是工伤和疾病的关联,就是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去鉴定这个病是不是因伤造成的,但是这个在法律上没依据,因为在法律上,劳动能力鉴定就是鉴定这两个东西,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或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这两个是法律上有依据这两个你鉴定了之后,法律上认可,你鉴定了其他东西,别人问你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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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就是只有两次,市一级,省一级,你先到市一级,市一级鉴定不服,到省一级,设一级作出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
但是条例也要求,这个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除了有这个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或者再鉴定外,这个条例还规定了一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就是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最终那个结论做出来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以及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可以申请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可以申请。这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再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也按照前面第25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也就是说60日,按照这个来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这个委员会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条例作出了规定,不能搞虚假的鉴定,不能收取钱财。这是对劳动能力的鉴定作出的规定。
五、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个讲讲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也是广大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按照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就是因为工伤保险资金的支出和有关的医疗机构有服务协议,要求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及时为我们这些受到伤害的职工进行治疗,而且便于今后的一些费用的结算。所以要求首先是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去就医,当然情况紧急,可以就近的医院赶快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这个费用应该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的,那么这个费用要符合什么呢,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符合这些东西,才工伤保险进行支付,你没有符合,超出了诊疗项目,超出了药品目录,也超出了住院服务的标准了,那工伤保险金就不能支付了。同时也提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但是要注意,如果是工伤职工在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你本身是工伤职工,但是你这个病不是工伤引起的,非工伤引起的疾病,这个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出,这个只能走基本医疗保险,从那个渠道里边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是你是工伤职工,需要这些辅助器具,你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那么所需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里面去支付。
再一个就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你负伤了,患病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因为你没有干工作了,钱就没有了,工资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在停工留薪期间,这个条例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个时候治疗期间在患病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那么这个时间就停工留薪期间,我算停工了,但是我工资还要保留,因为我是因公伤停工的,那么在这个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就是这段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果碰到特殊情况,就是你的病情比较严重,那么经过市一级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不能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这个时候,包括特殊情况在内,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也就是两年,不能超过两年,工伤职工评比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就是你评定了伤残等级,原来的待遇就停发了,就按照这个条例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了之后,仍然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在治疗停工留薪期间,停止工作,保留薪水期间,有关的费用大部分费用是所在单位来支付。
另外规定了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就是说我这个行政部门对你申请工伤认定,我作出了认定你的决定,但是可能用人单位不服,要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这个期间该给工伤职工之的医疗费用不停止,要保证他继续享受这么一个医疗。
另外,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工伤职工如果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又涉及到一个生活护理费,这个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里面按月支付,不从用人单位那边支付,这个护理费按照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一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这是最严重的一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就是第二种就是40%,就是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40%来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个标准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来支付,就是生活费的标准以及它的出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来支付。
另外根据伤残的程度这个条例把伤残的一级到十级给予不同的作出了规定,35条主要是对职工致残被鉴定 ……(未完,全文共12769字,当前仅显示30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