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城建/综治/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深入实施“城区综合治理”问责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8/20 8:07:48
目录/提纲:……
(一)区直(驻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区直(驻区)责任区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区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区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五)没有建立“城区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区综合治理”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不落实责任路段工作责任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一)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治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不力,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堆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查处广告乱贴乱画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工地混乱现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能完成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免职处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区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
**区深入实施“城区综合治理”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区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深入治理“六乱”,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建立健全城乡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实施“城区综合治理”、治理“六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区综合治理”、治理“六乱”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城区综合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区综合治理”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不落实责任路段工作责任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区直(驻区)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环境整治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不力,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堆乱扔等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查处广告乱贴乱画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工地混乱现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区直(驻区)责任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区综合治理”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城区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区综合治理”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免职处理。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涉及实施“城区综合治理”问责情形之一的,由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区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要求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区城乡清洁工程指挥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未完,全文共2100字,当前仅显示133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深入实施“城区综合治理”问责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