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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政协会议发言稿)

发表时间:2014/9/10 18:20:57
目录/提纲:……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理顺司法所管理_,将各镇司法所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
二是整合资源,建立一支专职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三是配备专业人员,充实队伍力量
二是增加执法用车定编,解决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交通工具
三是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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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政协会议发言稿)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就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不予监禁关押,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规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其执法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机关,其中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责任,代表国家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刑罚,是社区矫正最重要的执法主体;县司法行政机关、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关键机构。因此,**县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各镇司法所是我县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机构,县司法局的法律职责是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状况。我县社区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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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16名干警在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全镇的法制宣传、综治信访、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同时负责驻村工作及镇的中心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责任主体,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并明确规定了矫正机构的工作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县司法局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相应的工作职责由县司法局内设“基层工作指导股”履行。该股室除了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还要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全县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这一现状与社区矫正干警承担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不相称,与我县180多名在矫服刑人员且动态增长的态势极不相称。
(二)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人手不足,兼职过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流程复杂,完成“规定动作”需要充足的人手、大量的时间。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具体任务包括,建立并如实记录全体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体管理台账、个人管理台账,对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扶贫帮困等。以上工作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流程复杂,需要充足的人手和大量的时间方能完成。如《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三类进行监督管理,分别是普通类、重点类、特殊类。其中对于普通类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必须做到“4个一”,即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教育学习(每次不少于8小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服务(每次不少于8小时),进行一次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检查,听取一次当面思想汇报。仅仅完成以上“规定动作”,每月对每位社矫人员花费的时间不少于3天。重点类、特殊类社区矫正人员则分别为“每月4个二、4个三”,时间相应翻倍。但是,县司法局各司法所的客观现实是,6个司法所分别只有2-4名干警,工作多由各镇统一安排,人员多由各镇统一调配,在承担镇的法制宣传、综治信访、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时,均要承担驻村工作及各镇的中心工作,甚至有的被抽调到镇的其他部门工作。兼职过多,难以有计划按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司法人员因为责任重、压力大,多有畏惧、焦虑情绪,造成基层司法所干警独立性、专业性受限,归属感不强,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社区矫正没有专项经费,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目前,县财政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预算,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尤为突出的是,基层司法所缺少交通工具,造成“规定动作”中的走访、检查、核查等日常工作难以开展。
(四)成员单位之间工作合力没有形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区矫正成员单位的共同配合,但有些成员单位认为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没有充分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但是面对因种种原因而犯罪的罪犯,面临人员少、经费缺、无装备、少工具的困境,难免力不从心。
三、加强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刑罚发展趋势的变化及刑罚理念的革新,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女犯、老病残犯、初犯、过失犯等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害性小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已成为趋势。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将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
(一)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是 ……(未完,全文共4296字,当前仅显示21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政协会议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