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指导思想
二、排查范围
三、重点工作
1、各煤矿企业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3、煤矿企业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4、煤矿企业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2、严格落实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总局要求上报
3、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4、隐瞒事故的
5、其他有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严重问题等
四、排查内容
五、工作要求
9、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黑名单销号申请表
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3、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不足
4、矿井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6、不按规程和措施施工或无规程、措施施工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价、备案、演练
6、未及时制定矿井各类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未制定演练方案及总结
7、未建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未明确管理机构
8、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
9、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
冀煤安管〔2015〕6号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监(煤管)局,开滦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要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我省煤矿
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管局起草了《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快成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规范相关程序,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收到实效。加强对本意见的宣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
2015年2月9日
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全省煤矿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及整改水平,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主动排查治理隐患,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排查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保留的各类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基建或技改矿井、通风排水的停产整顿矿井)、各煤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二级公司、各煤矿整合主体企业。
三、重点工作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1、各煤矿企业是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二级公司、各煤矿都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专业的负责人对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直接负责,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责任制。
2、各煤矿企业及其下属二级公司、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包括隐患排查、登记上报、治理、验收、销号等),明确排查治理责任人、建立排查工作台帐、各类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加强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3、煤矿企业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各煤矿要对本井田范围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在矿图上标注,整合矿井要对整合范围内及周边相邻矿井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各矿井要掌握周围关闭小煤矿的相关情况。普查情况要按照要求整理汇总,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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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不作业。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档登记、并分类汇总上报(附件3、4)。
(六)事故隐患的治理
1、煤矿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或从业人员在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应报告现场负责人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负责管理安全隐患的部门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属于重大隐患的,要立即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结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登记或销号。煤矿企业管理事故隐患的部门要将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存档,并报煤矿有关负责人审签。
2、严格落实隐患治理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项目(具体隐患)、定负责人、定时间、定资金、定措施的"五定"原则尽快认真实施整改,对照"五定"切实做到相应的"五落实",对情况紧急,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过程的安全。
3、煤矿企业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等措施。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1、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由省煤管局(或指定市局)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当前整改进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等内容。
2、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装备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总局要求上报。
(八)事故隐患的公告及"黑名单"制度
按照隐患分级要求,省局、市局对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和验收销号情况要在内部网站公告。符合下列情况的煤矿企业一律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在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1、一年内发生一次较大以上死亡事故;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
3、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的。
4、隐瞒事故的。
5、其他有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严重问题等。
对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由所在地的县级、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措施,实行"近距离"监管并建立"黑名单"煤矿治理台账,县级主管部门每月执法检查至少1次、市级主管部门每季度执法检查至少1次、省局每半年执法检查至少1次。
列入"黑名单"的煤矿,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一年内经采取有效措施未再出现相同情形或已经得到解决的,可申请退出"黑名单",由煤矿向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经省煤管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从"黑名单"中销号。销号后应在河北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九)事故隐患的验收销号
1、煤矿各类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各层级均应组织对各类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挂牌督办隐患、停产整顿煤矿要逐级验收合格后向上级申请验收(附件6)。经验收,确认隐患已排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下达煤矿停止作业(停产)的单位验收审查同意并下达验收申请审批表,方可恢复生产。列入黑名单煤矿整改完成或已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要逐级申请销号(附件7)。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和责令停产停工的煤矿,应向有关部门提出隐患治理完毕和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
2、对挂牌督办、采取停产停工治理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暂扣或暂缓换发相关证照。对逾期不改、整改无望或者煤矿企业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申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举报事故隐患奖惩
各级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要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工作职责以外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在应举报人要求进行b_m的前提下给予表彰奖励。省煤管局按照《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附件2)对举报的煤矿事故隐患经确认后视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五千至二万元的奖励;市局对举报的煤矿事故隐患经确认后视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二千元至一万元的奖励。
接到隐患举报的单位要及时、认真核查,并组织或督促整改。各级煤矿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执行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确认的举报的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顶格处罚。
四、排查内容
结合煤矿实际,各类生产矿井、建设项目矿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及《河北省生产矿井隐患排查分级标准》、《河北省基建、技改矿井隐患排查分级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分级治理。只进行井下通风排水的停产整顿矿井按照附件1内容进行排查。
五、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全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省煤管局成立"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煤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煤管局有关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煤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各产煤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或煤管局局长、两大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各产煤市局和县局、各煤矿企业及各煤矿要认真落实安全方针,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健全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确认、登记、报告、监控、治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煤矿事故隐患。鼓励各煤矿开发和推广使用隐患排查管理系统。
两大集团及其他煤矿整合主体企业每季度要进行认真排查、汇总分析、
总结隐患排查情况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或市局。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本地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点,定期收集当地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分析。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健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主管部门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要认真核实本部门收到的隐患举报并兑现奖励。
各市局每季度认真汇总分析、总结隐患排查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和各类媒体积极开展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内容的宣传活动,鼓励支持党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和监督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大力营造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要注重树立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扎实推动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四)严肃追究不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各煤矿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煤矿要逐级建立并认真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各生产单位负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有关人员、煤矿的安监部门、煤矿有关领导、二级公司和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司领导等对煤矿企业各级负有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人员,上级发现下级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治理未及时治理的,以及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煤矿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各职能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市、部门和单位落实冀政〔2005〕20号文件职责的通知》(办字〔2005〕86号)职责分工,对煤矿事故隐患监管或处置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河北省生产矿井隐患排查分级标准;
河北省基建、技改矿井隐患排查分级标准;
3、河北省停产整顿煤矿隐患排查内容;
4、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5、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汇总表;
6、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统计表;
7、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8、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审批表;
9、河北省煤矿事故隐患黑名单销号申请表。
附件1:
生产矿井隐患排查分级标准
煤矿安全管理专业
A级隐患
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2、煤矿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3、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安全投入不足。
4、矿井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6、不按规程和措施施工或无规程、措施施工。
B级隐患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完善。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3、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事故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评价、备案、演练。
5、未制定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评估和备案。
6、未及时制定矿井各类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未制定演练方案及总结。
7、未建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未明确管理机构。
8、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规定。
9、未按规定制定年度培训
工作计划。
10、从业人员上岗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
12、新工、转岗工、外委人员培训不符合规定。
13、未按照规定编制工作面设计、设计未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14、未按规定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
15、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井下大型现场会等未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17、煤矿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相关图纸。
18、未成立安全信息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有效收集安全信息。
19、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20、安全隐患治理未实现分级管理。
21、未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22、应急救援物资未按规定进行配备或定期检查。
23、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未取得检验合格证。
24、未向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
25、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上级文件等未及时获取,或获取后未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
26、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
27、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不符合规定。
C级隐患
1、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不健全。
2、区队、班组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隐患排查记录、档案、台账。
3、规程、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
4、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前规程、措施未贯彻、签字。
6、未按规定开展本单位培训。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未制定班组现场处置方案或未明确班组长应急处置指挥权和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
9、区队管技人员盯岗带班出现空班,或未与职工同上同下。
10、区队盯岗带班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
汇报。
11、区队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
12、重要岗位(瓦检员等)未按规定交接班,或有脱岗行为。
13、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按规定维护。
14、管理人员、职工发现"三违"未制止。
15、危险源(点)和作业现场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识。
16、设备、管路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17、井口规定范围内有烟火。
采煤专业A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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