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二)每项法规的主要制度和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二、《**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实施情况
(三)《市住房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五)《市住房条例》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三、《**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际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立法的建议
四、《**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际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立法的建议
五、《**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际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
市住房和建设局2014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我市住房建设领域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一)法规是否实际执行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特区监理条例》)于1995年9月15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4年6月25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特区监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至今仍有效执行。
(二)每项法规的主要制度和实施情况
1.主要制度
《特区监理条例》主要包括监理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监理招标与投标、监理业务的实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2.执行的法规中我局负有的职责以及这些职责的实际履行情况
《特区监理条例》涉及我局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办理外地监理企业备案;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予以公布;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14年度,我局上述职责具体履行情况如下:组织协会开展监理企业资质核查,监理员及**市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审核监理企业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受理外地监理企业备案164家。
3.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
《特区监理条例》未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4.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
《特区监理条例》涉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为外地监理企业备案。自《特区监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局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2014年度共对164家外地监理企业进行了备案。
5.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行政处罚标准根据《特区监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属于我局职责范畴内的行政处罚事项均具备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比较适应我市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特区监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符合目前我市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要求,与我市其他法规不存在交叉矛盾。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
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等颁布后,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多年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一直请示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按照2012年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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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监理的试点工作。建议在市人大领导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监理工程师协会全力配合,全面修订《特区监理条例》,利用我市的区位优势,继续发挥**在全国的引领作用,为继续推进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改革贡献力量。
二、《**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市住房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1年4月进行了修订。2014年《市住房条例》仍有效执行。
(二)主要制度和实施情况
1.主要制度
《市住房条例》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资金和住房来源、价格确定、申请条件、准入、退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2.《市住房条例》关于我局负有的职责以及这些职责的实际履行
《市住房条例》中涉及我局的主要职责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改善住房困难_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2014年我局切实履行上述职责,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法规先行,完善住房制度顶层设计
一是制定《**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条件、程序、应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等具体事项;二是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建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三是制定《**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明确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确定相关事项;四是组织制定《**市政策性回购价格计算办法等操作细则》,解决政策性住房回购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五是组织制定《**市保障性住房定向配租配售及产业配套住房管理办法》,规范定向分配的对象、价格、程序及后续管理;六是组织制定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政策,明确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七是修订《**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和《**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和配售、退出及后续管理制度。
(2)统筹安排,加大保障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全面完成民生实事工作
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全年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30982套,完成我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24%;竣工保障性住房27442套,完成目标任务的110%;供应保障性住房31144套,完成年度2.8万套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的111.2%,并实现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
(3)建成轮候、分配、监管三阶段的工作体系,构筑公开、公平、公正生命线
以轮候制度为核心:出台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办法,建立轮候库,在2013年11月完成安居型商品房首次集中轮候的基础上,2014年6月,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首次集中轮候。目前在我市保障性住房轮候册上的合格申请人为6万人,其中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和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各约3万余人。
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为保证:在保障房租售工作中,做到房源数量、申请条件、分配程序、申请人情况、选房结果、违规处理“六公开”,接受市民、媒体和全社会监督。
以严格准入与退出管理为关键:加强准入资格审核和后续动态核查,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违规家庭开展收房行动,目前已收回各类保障性住房25套。
(4)分类施策,实现住房保障提质扩面
对户籍住房困难人群:通过配售安居型商品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货币补贴方式有效保障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户籍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将人才安居与产业政策挂钩,加大对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定向配售(租)力度,加快产业配套用房建设,一方面,执行我市人才兴市、人才强市的城市发展战略,缓解重点单位人才的住房压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城市竞争力,另一方面,提高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压力,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大力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实现“两库合一”
为方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两类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实现保障房效用的最大化,2014年12月,完成了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两库合一”工作。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求,结合两类住房的供应情况,及时实现购、租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转换,在最大程度满足其需求的同时,保障性住房轮候、分配效率大幅度地提高。“两库合一”后,“以需定建”模式的推行已具备基础条件。
(6)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跨越式发展
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1068亿元,缴存职工人数达到773万人,仅次于上海、北京,跃居全国大城市第三位;为超过5万个家庭提供公积金贷款250亿元,平均为每个家庭节约贷款利息20-30万元。
(7)攻坚克难解决历史遗留住房问题
为妥善解决我市第一次、第二次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配售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约2000人),克服各种困难,完成了龙悦居、莲馨嘉园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为我市逐步减少和停止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打下基础。
创新思路解决__住房困难问题,以定向租售龙悦居保障房的方式解决我市参战退役人员、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的原基建工程兵住房困难(涉及约350人),在限价商品房项目中解决驻港部队军转干部住房困难(涉及83人),解决军休干部(涉及200人)住房困难问题已取得重大进展。
此外,我局扎实推进研究制定房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明确相关条件和处理办法;研究解决了金威苑、金威新苑、海馨苑等产权单位房改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多套安居房退出处理工作;协调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子女享受权利及登记办证等问题。通过上述历史遗留住房问题的解决,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并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3.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
《市住房条例》未涉及行政许可事项。
4.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的执行情况
《市住房条例》未涉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5.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1)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
《市住房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五条等罚则均明确规定固定的数额,未赋予行政机关_裁量权。执行过程中严格按《市住房条例》实行定额处罚,无需另行制定行政处罚标准。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2014年,我局持续加大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涉嫌通过弄虚作假骗购保障性住房、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违法出借保障房的31户家庭,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罚款6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制度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市住房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市住房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和执行问题:
1.《市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亟需明确释义
《市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已另行购买拥有”规定可作两种文义解释:一是“已另行购买而拥有”;二是“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
按照第一种解释,如申请人可证明其“拥有”的住房是“因赠与而拥有”,并非“因购买而拥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第二种解释,只要申请人拥有该住房(无论通过购买或者其它途径)就适用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2.《市住房条例》中安居型商品房相关规定需完善,以实现我市住房保障法规体系的和谐统一
《市住房条例》于2011年4月26日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将安居型商品房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体系。但是,上述修订并未将安居型商品房的特性予以明确,而是将其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等同,与随后颁布实施的《**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存在冲突。鉴于此,应当完善《市住房条例》中安居型商品房相关规定。
3.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等制度、实践创新成果,需通过修订《市住房条例》加以巩固
2014年6月,我局制定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内部流转机制;2014月12月,我市已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两库合一”;目前,我市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以及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相关规定。上述制度、实践创新成果,有必要通过修订《市住房条例》加以巩固。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市住房条例》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我局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已报请国务院审议。2014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立法原则和思路、保障范围、规划与建设、准入、使用、退出、政府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只规定基本制度,明确政策杠杆,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我局密切关注上位法的制定情况,将根据《城镇住房市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就《市住房条例》的修改提出立法建议。
(五)《市住房条例》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1.已制定具体办法,将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市住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
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已制定的具体办法为 ……(未完,全文共29233字,当前仅显示52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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