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一)法规执行情况
(二)法规主要制度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四)上位法的修制定和废止情况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二、《**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三、《**市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四、《**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五、《**市节约用水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条例》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条例》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市排水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二)法规的主要……
市水务局2014年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一)法规执行情况
《**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2月4日经**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2月28日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4年本条例仍有效执行。
(二)法规主要制度实施情况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规划、河道整治、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等两项行政许可,组织开展市管河道的日常维护与管养,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结合河流水系现状及两岸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了《**市防洪潮规划修编及河道整治规划(2014-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2014年5月16印发公布,合理确定各条河道的规划治导线,为全市河道的治理项目及今后河道的开发利用以及管理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2.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结合河流治理的现状及规划情况,对**市主要河流开展管理范围勘定工作,《**市河道管理范围方案》和《**市河道管理范围勘定工程(一期)成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已于9月28日印发公布,主要是对全市流域面积10km2以上及相关重要河流,共90条河道进行管理范围勘定。**市河道管理范围勘定工程(二期)已完成招标,正在开展相关勘定工作。
3.规范高效开展行政许可。2014年度,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为契机,主动将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区除市管河道外的区管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下放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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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201宗。由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和各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组成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有效监督监测全市水土流失情况。
2.行政许可的执行情况
依据《条例》规定,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书、报告表的行政许可事项。2014年,我市共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624个(报告书254个,报告表370个),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13.77亿余元,涉及动土防治责任面积25.12平方公里。
3.《条例》赋予我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备案的审批项目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已经开发的土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可直接办理报建手续,并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向水务主管部门备案”,2014年全年无此类项目。
4.行政处罚标准的制定及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2014年初,我局制定了《**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深水监察〔2014〕11号)。2014年处理水土保持案件427起。
(三)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的问题
《条例》的实施,对我市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挥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市对水土流失防治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资源、环境、水土流失状况出现新的变化,《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三同时”制度难以全面落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实际上,部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未纳入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导致水土保持经费未纳入工程概、预算,从而影响水土保持设施的落实。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未一一明确各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违法成本过低,威慑力不足。当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罚款额度较小,威慑力不足,违法成本过低。
2.工程弃土去向无法真正得到落实。《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但是,由于弃土场资源紧缺,大量工程土方找不到弃土场所,无处可去的土石方催生非法处置弃土乱象。
3.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罚款额度较小,威慑力不足,违法成本过低,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屡罚屡犯”。而同时,由于水土流失的复杂性、水土流失面积过大和特定测量仪器的缺失,城市水土保持执法现场取证难以定量化,这进一步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市法规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对上述情况采取的立法措施
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生态景观”“水土保持规划”“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实施、验收”“法律责任”等都提出更明确更高的要求。1997年2月26日起实施的《**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部分内容日益陈旧,原条例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覆盖水土保持的工作职能,不能有效地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对城市水保的现代化发展没有给予应有的指导,缺乏对加强雨洪资源利用等新理念、新思路的吸纳,不适应我市城市高度密集发展的现实情况。
目前,我局正积极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在《**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订中,将强化审批管理,重新划定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细化后期监管内容。明确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介入工程主体设计的阶段,增加处罚额度,提高违法成本等。
(五)法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情况。
《条例》未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六)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目前,我局正在加快修订《条例》。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广泛应用、惩戒机制完善的体系,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借助失信惩戒守信奖励的机制加强水土保持行业管理。
三、《**市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一)法规实际执行情况
《**市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自1995年3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近20年,目前仍然在执行中。《条例》的实施为我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规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1.本条例中我局的主要职责及实际履行情况
《条例》规定由我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引水蓄水工程审批、取水许可、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费收取等,实际履行情况较好。
一是加强水资源的规划和水源建设。编制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市备用水源规划》。相继规划建设了东江水源工程、北线引水工程、铁岗水库扩建工程、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等一批水源开发项目,目前,全市已建成东、中、北三大跨境引水干线和若干支线,形成了“长藤结瓜、覆盖全市、分片调蓄、互联互通”的供水网络系统,基本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
二是实施水源地严格保护。通过划定城市水系保护范围、实施一级水源保护区封闭管理、开展水源保护林工程建设等措施,保护了我市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改善了饮用水源水质,全市主要饮用水源水库水质达标率稳定在98.8%以上。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用水效率总量控制的三条“红线”。
三是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确定的新标准征收水资源费,2014年我市共收取水资源费1186万元。
四是推动划定水功能区。根据**市各水系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状况、水功能区划分原则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编制完成了《**市水功能区划》报告。报告完成2轮意见征集后,组织并通过了专家审 ……(未完,全文共13550字,当前仅显示32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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