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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法修改

发表时间:2015/8/17 12:06:08
目录/提纲:……
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修改
三、原告与被告的修改
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修改
五、提起行政诉讼的修改
六、审理制度的修改
七、行政诉讼执行的修改
……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法修改

课程前言
大家好,我们下面要讲的主题是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我们知道行政诉讼法刚刚进行了修订,这个,自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来,行政诉讼法是第一次修订,那么第一次修订呢,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总结自90年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的经验和教训做了适当的调整,我们今天讲七个方面的调整的内容。
一、行政诉讼范围扩大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的扩大,这次修订里面有一个很主导的,很基本的观点就是什么呢,就是要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哪些规定来体现这个呢,三个。
第一,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当中把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取消了,没有了。整个行政诉讼法条文中都没有这个概念了改成了什么呢,改成了行政行为。那么这个要起什么作用?为什么要把具体行政行为换成行政行为,我认为要淡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因为它们之间确实有些模糊的地带,有些模糊的地带会阻碍行政诉讼的受理,那就把它放进来作为行政诉讼受理去,这是你比如说县政府发布文件说本县种的粮食不准运到外县去卖。你告诉我这个文件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性的行为,从表面形式上看它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但是它确实很直接的侵犯了农民的权益,为什么不能打官司,干嘛要把这个界限摆的这么清楚,比如说政府的拆迁令,你拆迁的时候说拆东到哪,西到哪,南到哪,北到哪,十字一划,那这个拆迁这决定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限号今天几号车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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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呢,省政府和部委当被告的,中级法院才做一审。那现在呢,现在县政府做被告的,那这些包括县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被告的案件那么中级法院就要做一审,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级别抬高了,就是县政府当被告的,就可以到中级法院去告,原来不行,原来县政府当被告的得到县级法院去告,那这么多年来行政诉讼实际告诉我们什么,这个县法院去审县政府,比较难审。它确实为难,那怎么办呢,那就让市法院去审,让中级法院去审它。所以抬高级别是为了排除干扰这是第一个改革。
第二,无论行政复议是否改变原决定,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原决定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管辖发生变化,哪管都行,你比如说县工商局做了个决定,不服去告到市工商局来行政复议,复议完了以后呢,你还不服,那么你就到法院去打官司,那你去到法院打官司,你应该到哪个法院呢,你是到县法院,就是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县法院,还是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市的法院呢,按照原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复议维持了原决定,那么你就到原行政决定的那个机关所在地就是县法院去打,那么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那你可以到行政复议机关到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来,这次修订了变了,无论改变还是维持你在两个法院哪个法院都可以,为什么,方便当事人,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这是第二。
第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这是什么,跨区域管辖,这个想干什么,你比如说朝阳区的案件可以拿到门头沟区去审理,对吧,A区的可以拿到B区,B区的可以拿到C区去审理,管辖可以错位,不一定要和行政区划完全一致。我们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也写了这个意思。那么这种制度想干嘛,这个制度其初衷就是为了排除干扰。对吧,行政的区划和法院的管辖完全吻合,容易受到干扰。所以为了排除干扰,错位管辖。在管辖上我们就有这三个制度,这个立法的修订。这是第二。
三、原告与被告的修改
第三,关于原告和被告的修改。就打官司我们叫当事人,当事人在这次行政诉讼法修订当中也有了修改,我们来看。
第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回就明确讲了,过去是它要靠理解,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相对就讲的很清楚,相对人也能告,其它利害关系人也能告,这个我们不重复了。
第二,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个变化是一个重大变化。我们现在讲,原来的法律是什么规定,行政诉讼法原来这么规定的,一个案件原机关做了决定,然后当事人不服去打行政复议官司,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就有两个可能。第一维持,第二改变,要么撤销要么改变,那么如果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呢,如果你维持了原决定,就复议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那个决定,那么你俩就是一致的,那既然是一致的,那就下级机关去当被告。如果当事人再不服的话,那就下级机关当被告。那么如果复议机关要改变了原来的那个决定呢,那复议机关去当被告。这个我们已经搞了二十年了。但是发现这个制度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在实际当中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越来我们发现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它在行政复议上经常不作为,来一个案件我就给你维持,来一个案件我就给你维持,我明知错的我也给你维持,为什么,因为它不想当被告。我要给你改变的,就是我当被告。对吧,那怎么办,我就当维持会长,来一个我就给你维持,那维持了呢,就是你去当被告。我就抽身了,这事和我没关系了。那这样一来有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行政复议根本就没有发挥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这个就严重了。所以,这次改了。改成什么了,如果你要改变决定,那和原来一样,那你去当被告去,但是如果你要维持它的决定,你和它一块当被告。所以你怎么样都要当被告。就是我们讲复议机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制度的改变的初衷是想让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履行复议职责,真真切切的去把关审查案件。当然,这个法律实施以后它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但是它的这个意图是很明确的。这是第二。
原被告修改里面还有一个第三个内容,就是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改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这什么意思呢,我们知道当被告的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呢,叫授权组织。你比如说学校。一个高校它不是行政机关,它是事业单位。但是如果它在发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时候有可能学生会告它,它也是行政受体,那么它为什么呢,因为授权的,法律把权授给它了,那么这个授权当中原来的行政诉讼法只承认法律授权和法规授权你就是行政,你就类似于行政机关去当被告去,而没有写规章授权,而这次改法,把规章加了进去,就是法律授权你也当被告,法规授权你也当被告,规章授权你也当。我们为什么讲这个条文的修改它很重要呢,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规章都在授权。就是真正法律授权和法规授权其实没有规章授权多。这就把被告这个主体就范围就扩大了。这是第三。关于原被告的修改。
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修改
第四,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 ……(未完,全文共11494字,当前仅显示27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