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体系的完备性
1、对党内法规的界定什么是党内法规
(二)推进的一体性
(三)努力方向的现代性
(四)道路的坚定性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特别是第一点,坚持我们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二个就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个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第五个问题就是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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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战略构想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战略构想,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当中,对我们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做了这样一个描述。它说我们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表述,非常的简单,非常的简略,也非常的引人注目。总书记说,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在我们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抓住这个总抓手,一定要把它领会透,贯彻透。
从四中全会的决定对这样一个总目标的更进一步的描述来看,我认为至少它体现出这样四个方面的特点。首先,这个总目标体现了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备性。它包含了我们国家的这个四个方面,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有一个就是党的这个体系,就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把它叫做四加一。这是第一个特点。那么第二个特点体现出我们建设法治在路径上面的一个一体性或者是全面性。所以我们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第三个特点就是努力方向的现代性。我们要实现的这样一个法治的状态,那最终它是要落脚在一个现代化上,它要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定位上是有一致性的。第四个特点就是道路的坚定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一个内容。
(一)体系的完备性
那我们具体来看一下,首先,总目标所体现出这样一个体系的完备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新的提法,新的表述。我们原来讲,说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十五大报告当中所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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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当然,它有它的一种考虑。
但是我们从一个法理的角度来说的话,首先,我们本身对于法律这样一个概念的使用,有的时候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有广泛意义上的这么一个法的词,有狭义上使用的法的这样一个词。当我们在狭义上是用法的这样一个概念的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它叫法。但当我们在广义上是用法律这样一个概念的时候,那么这个法可能是很宽泛的。比如说我们有的时候把一个村里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也称作是法,我们把它叫做是习惯法,或者叫做民间法。因为它对于人的行为也会产生很大的一种调整作用。张家的牛啃了李家的庄稼,这样一个纠纷怎么去解决。不用到法院打官司,该去村里的这样一个乡规民约就把这个纠纷处理的非常好了。所以这在一定意义上也称作是一种行为的规则,也称作是一种法。所以当我们在用宽泛意义上来使用法的时候,那么这种法的概念,_有学者称作是一种活法,living law,后来人称作是一种软法,soft law。所以如果在这样一种宽泛意义上来界定的话,党内的这样一种
规章制度,那么显然也符合这样一种规范形式的要求。也可以叫做法。宽泛意义上党内法规这个概念是成立的,从法理的角度。
那么从一个历史的角度我们来看,那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概念,或者说这样一个提法它还带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这么一个渊源里面。我们前面讲到了,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_之间的这种关系,它是不同于其它国家的。你像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概念在国外我们很少会遇到,或者说很少会去探索,去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之间关系这样一个命题。为什么,因为在这些国家当中它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中国特色的一个法学的问题。那么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党和国家_的这样一种定位。我们党产生于国家之前,那么从这样一个角度看,事实上我们看到,我们的党内法规早在国家法,在我们的宪法法律制定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我们中国,新中国的宪法这也就54年制定的,但我们的党章,22年就出来了。
而我们对于党内法规的这种提法,也早就有了。1938年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主席第一次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个词,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还专门做过一个报告,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所以建国之后我们在党内沿用了这样一种说法,党内法规的说法。只不过我们的不是那么的严谨,我们有的时候叫党内法规,有的时候叫党规党法。比如说1978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_在那个
讲话当中他说到,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那么只不过到了后来我们才逐渐的把这个称呼,把这个提法规范了下来。特别是到了1990年,我们制定了一部很重要的一个党内法规,叫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通过这个条例,我们对这个规范形式,把它固定了下来,基本上就都叫党内法规,不再提什么党规党法了。
那么到现在,我们已经可以说,已经初步的形成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形式的一个党内的这样一个规章制度的体系。而这套体系它对于我们整个政治秩序的形成,对于政治权力的实际的运作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我们的国家宪法法律所起到的作用。所以党内法规这个提法,它的这样一种约定俗成的因素和这种法理上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党内法规这样一个提法,不存在问题。
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关系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之中,意义尤为重大。为什么,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在涉及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关系的时候,我们更多的看到的是这样一种状况,就党内法规和国家法是一种并行发展的关系。党内法规独立于国家的宪法法律之外,它独立的在发展。那这次把它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你要受宪法法律的一个约束,你要与宪法法律发生关系,而且我在建构你党内法规这套体系的时候,需要用法治的原则,法治的精神来要求你。所以这一点非常的重要。这对于我们整个国家的政治的法治化,非常的重要。
我们来看目前来讲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关系,我们会看到,一方面二者是一个并行,但是在实际的发展的过程当中,这种交叉的现象越来越多了。因为一开始我们的制度,比较粗疏。比如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宪法法律本身就不完善,党内的这套制度不完善,所以二者出现交叉的情况很少。但是随着我们的法律的制度越来越完善,我们党的制度也越来越多,那二者之间出现交叉的这种情况开始越来越多起来了。那么这种交叉有的时候出现的这种积极的互动关系,二者是一种积极的相互促进的这样一种影响。但是也不可避免有的时候会出现一种二者之间的这样一种紧张关系,甚至会出现冲突。那么这种关系我们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现在的这些,一些具体规定当中能够看得到。举个例子比如说,我们的中国共产党的章程和我们的宪法之间都对民主集中制原则有规定。但是我们看到党章当中对民主集中制的这样一个定位或者是它的这么一个阐释,跟宪法当中对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种表述,实际上并不完全一致。那么这种不一致,在实际的权力的运行的过程当中,就有可能会出现一种差别。
再比如说,我们基层自治制度当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规则,一个就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一个就是中国共产党的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别是这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于村级事务的处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什么样的事务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来决定,什么样的事务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来决定,什么时候应当由村民大会来讨论决定,有比较详细的列举。但是我们又看到,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当中对于村一级的党组织,特别是村党支部它的职责也有界定。它说村党支部可以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虽然它后面附加了一个表述说如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营组织决定的事项决定的时候由它们依法来作出决定,但是这样一个规定是比较粗的。它并没有将村党支部的这个权限范围和村级自治组织的这个权限范围做出一个比较具体的界定。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那么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讨论决定本村事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交叉。有的时候就会出现一种工作上的争执,甚至是冲突。很多情况下村两委之间出现一些矛盾,根本的原因都是因为这两个规则条文实际上有一种冲突。
再比如说,我们中央纪委,我们的纪委办案子,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我们把它称作是双规。这个双规是由我们的党内法规来规定的。我们《中国共产党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三 ……(未完,全文共14311字,当前仅显示34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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