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与责任
(三)企业的环保义务与责任
(四)公众环境权利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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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新《环境保护法》解读(下)
王社坤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二)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与责任
第四涉及到环评制度的修改,环评大家知道,是预防性的制度,也是目前我们中国在环保领域里边应用最广泛,环保部门最倚重的一项制度,尤其重要的是我们国家还专门针对环评制定了一部法律,2002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由此都可以看得出来我们对这个环评制度的重视程度。但是很遗憾我们说环评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环评其实它的功能类似于是一个过滤器,会把这个环境风险比较大的企业过滤掉。那换一句话说,如果环评制度执行得好的话,通过环评的这些企业其实都是一些环境风险比较小的企业,我们的环境问题,环境状况应该是越来越好才对。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刚才提到了,我们的环境状况日益恶化,而我们的环评执行率从2003年开始都维持在99.9%,接近100 %,由此可见我们说环评没执行好。当然我们说环评没执行好,除了执行层面的原因之外,立法上的问题不容忽视,最典型的我们说我们的环评只针对的是项目和规划,你制定一个规划要做环评,你要做一件具体的事,你要建一个化工厂,要盖一个造纸厂,要建一个住宅小区要做环评。但是我们都知道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边,我们的决策,我们决定要干一件事的时候,决策的表现形态可不仅仅是项目和规划,还包括了政策。比如说我们党中央发了一个文件,关于什么最近,比如四万亿投入,类似于这样的事件,这叫政策,它不是规划也不是一个项目,就是国务院的一个政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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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不再要求限期补办这样一个程序,不再把这个逾期不补办作为处罚的条件,只要未批先建都给予罚款,而且增加了一个可以叫责令恢复原状的这样一个要求,我们讲这相对于环评法来说都是一种进步。
另外在这个环评方面、制裁方面还把我们通常在实践里面环评限批制度规范化,我们之前有这项制度但是没有法律依据。这次环保法修改在44条做了明确要求,你这个超总量的或者没有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必须应当被限批,环评限批,使得环评限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环评限批的适用条件是有严格要求的,只针对的是两种情况。第一超总量的,第二你没有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大家注意到,在2007年环评限批对象制度刚刚提出来的时候,环评限批的条件不仅仅是这两点,还包括了环评违法现象严重的地方。我们讲在这种条件之下,环评也受到很多所谓的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它有连作的嫌疑,为什么其他的企业违法我这个企业要受到牵连,因为另外一个企业没做环评,我的环评就不能被批准了,基于这样一个考虑我们可以看到,这次法律的修改,对于环评限批的适用条件做出了严格的修订,必须是和整体的环境状况相关的考虑因素,总量招标了,环境质量目标没有完成才可以做出这种限评。如果仅仅是其它原因,我们讲这是不合法的,对这个环评限批来说有这个要求。那另外我们这块其实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这个环评来说我们在法律责任部门还有另外一项跟进的制度。
大家实际上注意到,在2007年环评限批这样手段刚开始运用的时候,它的适用对象其实不仅仅限于总量超标,或者环境严重污染的地区,还包括了一些环评违法现象严重的地区,或者换句话说,当初环保部在适用环评限批这项手段的时候,它的目的主要是遏制环评违法行为,但它所采取的手段通常我们把它归结为叫“以暴治暴”,你不守法我也不守法。现在看来,这次《环境保护法》修改更强调的是一种我们讲以合法的手段应对违法的行为,对于环评限批的这样一个适用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除了限批之外,在法律责任部分还针对未批先建行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拘留。这一点也强化了这样一个环评违法的后果。这是第五个方面的制度修改,环评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增加了政策环评,以及强化了违法后果。
第六个方面,涉及到我们在环保里边叫“三同时”制度,也说你的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次关于“三同时”的修改,我们讲它有一个背景就是有一个所谓的“三同时”制度的存废论,到底还要不要这项制度?环保部门要不要管那么多?最终我们看到立法者采取的是一个折中的手段,保留,但是留下了口子,我们来看一下修改之后也要求要做“三同时”,环保设施和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这之后而且要求你的这样一个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原来的规定,第一,少了一个验收的环节,按照之前的规定,环保设施必须经过验收之后才能投用,但是新法里边没有写验收的问题;第二,增加了一个跟环评文件相符的要求,也就是说你这样一个房屋设施和环评文件之间要符合这个环评文件。我们看到强调了环保制度之间的衔接,环评不能做完就完了,我们讲不能重审批轻监管,评完之后,那些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实际上就是后续监管的依据。首先在这个“三同时”方面就要求出来,你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都要符合环评文件的要求。除了“三同时”验收之后,它的影响是什么呢?影响就是说环保部门的这样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可能要进行调整。因为按照目前的规定,我们说“三同时”验收是环保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之一,新法把这个验收要求删除之后,也就意味着将有可能会做出一些改变。
这个改变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和下面的另一项制度的修改密切相关,排污许可。我们之前增了一个排污申报,就是你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就完了,但是现在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要求,要依法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其它生产经营说,我们刚才谈到了“三同时”验收将可能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是纳入到行政许可的管理规范里边,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事项之一。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你行政许可的时候,我可能就要去看一看你的房屋设施是否符合环评文件的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处理能力。
那我们再来看一下排污许可,排污许可之前我们在大气、海洋、水里边都有所规定,这一次做了一个宏观的规定,根据这个条文管理来看大家要注意三个原则,第一,《环境保护法》本身并没有对排污许可的适用范围做出规定,而是授权法律,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来规定,只有法律这个层面才可以规定哪些排污行为适用排污修整的修正的管理,由法律来确定适用范围。第二,叫持证排污原则,只有有证的才可以排,无证的不得排放。当然第三,如果你无证排污,或者超过许可证的范围排污的怎么办?我们讲违法排污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对这样一类无证的,或者超过许可证范围排污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对于拒不改正的可以行政拘留,它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是关于排污申报许可的这样一个制度内容。
第七项内容是涉及到排污费的问题。如果大家从事过相关的环保管理工作的话都知道,在环保局其实要干的事最核心的一点就是收费,收排污费。排污费我们国家2003年国家有一个《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排污费收来之后,应当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后来开了一个口子,也可以小部分的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排污费也被视为环保部门的开门费,那么部门要运转,少不了这笔钱。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后对于排污费这块的修改提出了一个 ……(未完,全文共16649字,当前仅显示29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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