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审议县域或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方案
(五)审议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审议城乡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定
(七)审议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八)审议主任和副主任确定的其他事项
(九)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负责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负责对规划文本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熟悉**县情况,具有**县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县工作与居住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各项章程,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三)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四)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一)通报议题主要指: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汇报
(二)审议议题主要指:议题情况较为简单,基本没有异议的议题
(三)表决议题主要指: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较……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统一,避免多头管理,根据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公共
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要职能及构成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县域或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方案;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 审议城乡重点地段(区块)的城乡(市)设计,城乡主要街道两旁大型建筑物,工业用地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影响城乡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等(相关方案需在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提交审议);
(四)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包括城乡道路、重大水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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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方面专业知识或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处事客观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各项章程,能保证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九条 非公务人员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 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讨论,按专业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其名单在**电视台、菇城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聘为委员,并发给聘书及委员证。
(三)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 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条 非公务人员代表委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委员的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按非公务人员委员推选程序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三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四)执行审议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b_m制度。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 2个月召开 1次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名单。如有工作需要,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委托办公室召集专题会议,专题会议审议结果需在下次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上向委员会
汇报。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表决同意。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情况分为三类,即通报议题、审议议题和表决议题。
(一)通报议题主要指: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汇报。
(二)审议议题主要指:议题情况较为简单,基本没有异议的议题。
(三)表决议题主要指: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广,各方面有不同意见的议题。
第十七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报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提前 3天将重要的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于正式会议之前组织委员现场考察;
(二)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表决议题进行表决,会议只设赞成票和否决票,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做出表决,并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四)会议于会后形成审议意见与决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发文。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或口头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派单位代表参加,并在会前出具书面意见,但非公务人员代表委员不得授权他人参加会议。
对于违反章程或在 1年内累计 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或由会议召集人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县城乡规划与设计审查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属政府 ……(未完,全文共4573字,当前仅显示23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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