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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简易程序的适用

发表时间:2006/1/9 17:56:34
目录/提纲:……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
(二)审判程序简便,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传唤方式简便,便于法官办案
(四)简化了审判组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二、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正确处理好目前案件多、人少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二)要摆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较适用普通程序的法官更具认证的能力
三、从诉讼效率出发,应拓宽和完善简易程序的范围
(一)简化诉讼程序,拓宽认证的渠道
(二)对于没有争议的案件,不经庭审,也可直接判决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庭审,应不拘一格
(四)在立法上应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其关键在简便易行上,但在审判实践中时常体现不出简便易行,或简而不易,或易而不简,始终受普通程序的束缚,不能突出简易程序的优势,体现不出简易程序的简便性,法律规定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下面笔者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如下探讨: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同属于第一审程序,二者相比较,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方便群众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可以用口头起诉,原告递交起诉状与否,不是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原告不提交诉状而拒绝收案。当然也不排斥原告递交书面诉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口头诉讼的,还是递交书面诉状的,法院都应当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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