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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简易程序制度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3/8/9 20:37:05
目录/提纲:……
一、新刑诉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解读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二、新的简易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一)集中办理机制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在采纳上存在分歧
三、针对新的简易程序在具体实施中的上述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理论学习,积极探索,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法律监督
(二)加强公诉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物质保障
三要保证公诉部门的办案车辆、多媒体示证、远程讯问、案卷传输等需求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法院的沟通与联系
……
浅析简易程序制度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新的简易程序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致使实际中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共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案件93起,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68起,占到了受理案件整体数量的73%,比新法实施前同期增长20%以上。新的简易程序制度设计使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也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又使程序正义的理念得到了体现。但是,通过半年的实践运用,新的简易程序制度设计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新刑诉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解读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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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8、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9、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10、程序变更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新的简易程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新的简易程序诉讼制度庭审中,除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的以外,其他程序都可以“简”,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各项简化在执行上还不好把握,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对接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集中办理机制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推广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办理”机制,即在实际办理案件中,针对具体情况,设立专人集中办理简易程序案件。一般来说,简易程序案件适用单独办理。但在具体实践中针对我院作为一个普通的基层检察院,针对“案多人少”的特点和上级院的要求,也建立了“集中办理”机制,即简易程序案件,集中专人办理、集中讯问、集中起诉、集中出庭。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不实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办理机制,案件由各科、所队单独办理,跟公安机关没有制度上的衔接,案件受理这一环节就不能做到集中受理。案件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受理后,分流也由其负责,由于分属不同的部门,也难以对接集中办理机制。
(二)庭审程序简化把握不住重点,当庭宣判较难,部分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时效规定遵守不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对庭审程序如何简化规定的并不多。因此,在实际庭审中,如何简化程序存在着诸多分歧意见,往往把握不住重点,看似简化,实际上并没有有效减少庭审时间。如庭审中的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不进行质证,而法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有定罪证据都要进行当庭质证,从而使质证程序得不到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根据这一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an件除特殊案件外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很少做到简易程序案件当庭宣判,只有极个别案件因为现场观摩的需要才会当庭宣判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在法院实际审理案件中,部分案件并不能遵守上述时效规定。特别是有些法院认为,上述时效是指从案件受理到判决的时间规定,而不将检察院起诉后到法院受理案件前这一段时间计算在时效内。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在采纳上存在分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解释、规则对简易程序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进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检察机关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向法院发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然而,法院并不这样理解。法院考虑到民事调解的艰难性及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办结,因此认为,刑 ……(未完,全文共4344字,当前仅显示21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浅析简易程序制度在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