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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王学政)

发表时间:2013/7/14 7:17:32
目录/提纲:……
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
(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
(二)市场经济要反垄断,但对恶性竞争怎么办
(三)如何认识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与滥用之间的关系
(四)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否会妨碍我国的企业做大做强
(五)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宏观调控与行政垄断
二、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与学习,掌握反垄断法基本知识
(二)企业可以依法竞争,但不能从事垄断行为
(三)公用企业和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企业等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经营者与外资实施集中必须注意国家安全
(五)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问题
(六)关于因垄断协议成员举报行为的宽恕制度
(七)地方政府及部门应建设法治政府,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八)对经营者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决定的法律救济制度
(九)对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民事赔偿
三、案例
……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
王学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

一、当前社会上对《反垄断法》实施存在的若干模糊认识
(一)《反垄断法》中没有经营者利益的原因
首先,我们针对当前社会对《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实施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因此还有一些模糊的认识谈一点意见和看法。
我们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中,凡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都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前同样有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内容。在人大审议和通过《反垄断法》这个法律之前,审议稿中曾经也有过关于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字样。最后出台以后,总则第一条,只是规定了为了预防和防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没有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在有些学员中间产生了疑问,虽然这不是很大的疑问,但是在学习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把他作为本法的宗旨,而没有专门提出经营者的利益,并非是一个疏忽而是跟《反垄断法》本身的性质和反垄断他的特点直接相关。
我们说垄断行为由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可实施的垄断行为。他的目的是在于限制竞争,他直接的结果是侵害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因此也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些行为基本上是由企业实施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例如企业进行的集中,他和其他非经营集中的经营者,他们之间的利益不发生关系,而特别在当企业通过价格联盟或者其他的垄断协议的方式,无论是自袭还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全行业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时候,这个时候实施者是同业的竞争者。这里很难说损害到其他的竞争者的这种企业的利益。而所有的这些行为突出的矛盾都在于企业通过实施这种行为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竞争这个过程,法律这里的要点是保护竞争、保护竞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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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实施了本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那么他就构成了一种违法,这是《反垄断法》所不允许的,要予以制裁的。
(四)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否会妨碍我国的企业做大做强
这也是某些企业或者说地方的同志们在学习《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个疑惑。我们知道,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产业的集中度不够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因此在市场的竞争力不强。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来,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因此我们国家制定《反垄断法》,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的企业通过合并、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在控制经营者集中方面,做出适度的规定。
按照这个精神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准则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资源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在经营者集中一章中,《反垄断法》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的时候除了要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以外,还要考虑对国民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和因素,对于应该予以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种集中对竞争能够产生有利影响要大于不利影响的话,或者说这种合并是符合这种社会利益的,那么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不会妨碍我们的企业做大做强。
(五)如何正确区分国家宏观调控与行政垄断
我们需要在这里说明一下,行政垄断我们使用了一个通俗的大家都口语化的一个说话,在法律中是滥用行_力。
我们知道所谓的行政垄断,是跟政府也就是行政机关和依法拥有公共管理权的一些事业单位,他们滥用行_力相直接联系的。而国家的宏观调控也就是用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也是用行_力来实施进行操作的。但是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调控市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政策手段,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定宏观的调控政策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而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某些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的机关以及依法享有某些公共管理事务的这样的事业单位,违反国家的法律的规定,违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而实施的一系列对市场机制特别是对竞争机制有破坏性的这样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这个界限是非常明确的。
那么我们简单的归结来说,我们在学习《反垄断法》的时候,希望输入一种法制的理念,一种法律的意识,国家宏观调控是中央和国务院通过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依法从事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的这样的手段。而所谓的行政垄断是指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的机关、政府的机构以及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某些事业单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政策的规定,所实施的若干损害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在《反垄断法》的第八条中以及《反垄断法》的专章中关于滥用行_力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中专门做了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这个范畴之内的还有在《反垄断法》之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地方行使限制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这部分的内容符合这部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行为,那么都属于行政垄断。
二、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下面我们进入到大家学习过程中所应当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营者及地方政府在《反垄断法》实施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与学习,掌握反垄断法基本知识
我们说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具体的说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下要反垄断,他既非常的重要又很复杂。因此全面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正确贯彻这部法律的基础。
1. 政府及其部门的宣传与学习
对此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这个方面不仅中央的有关部门执法机构要做,作为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过程中也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首要问题来介入和加以重视。由于过去我们国家没有《反垄断法》,绝大多数的中国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并不清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例如前一段时间,近几年来经常有一些企业大张旗鼓的搞一些价格联盟,甚至于以行业协会的方式来组织价格上涨。比如前一阶段方便面这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统一方便面涨价等等,这些都是公开的大张旗鼓的形成规模的来完成。这些企业他们并不清楚这些行为,它可能构成违法。当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之前,这个问题不明确。但是相关的一些关于物价管理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际已经有一些规定了。尽管如此,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不清楚市场上的正当竞争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界限。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我们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反垄断法》,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学习,这是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项责任。因为本身在《反垄断法》中就有关于规制政府和政府的部门不要滥用行_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此外,政府部门他的宣传和学习跟企业掌握这个法律,遵守好这个法律又有着非常密切的直接的联系。
2.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宣传与培训
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他们的宣传与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作为反垄断这个法律的主管机构,他们要进行一些专项的这种宣传,同时为了更好的执行好这部法律,也要加强自身的这种培训。
3. 对经营者的宣传及经营者自身的学习
最后各类企业作为《反垄断法》实施的主题,就要深刻的认识到《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这三种垄断行为对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危害,要准确的把握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之间的界限,提高竞争的意识,自觉的依法经营。
只有通过这三个方面三个环节共同的努力,我们才能做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逐步的树立起反垄断的法制观念,不折不扣的履行《反垄断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自觉地维护国家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自觉的维护市场竞争,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企业可以依法竞争,但不能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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