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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争议中寻找双赢的可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表时间:2014/4/29 18:16:27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成本上升”之争
(一)由企业撤资、裁员引发的争论
(二)企业“增加成本”分析
(三)如何实现双赢
三、用工机制僵化之争
(一)用工机制僵化问题的提出
(二)“僵化”条例及其造成的主要影响
(三)如何实现双赢
四、结语
(一)[Z].2008-01-01.
……
从争议中寻找双赢的可能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内容摘要: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针对“用工成本”[有的学者指出劳动合同法对守法企业来说并没有增加用工成本,所以“用工成本上升”本身是个伪命题,为了避免分歧,此处以引号标注。]的压力和用工机制灵活性的问题,不仅在舆论上引发争议,而且影响着政府的决策,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文立足于宏观社会经济环境,针对企业的撤资裁员和对用工僵化的担心等原因进行了分析,强调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导作用,提出相应措施应对新法带来的阵痛和恐慌,以使劳动者在就业中获得保障,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工成本;用工机制;争议;双赢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近三年,其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巨大社会意义不容置疑;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现状以及目前仍需改革的政治_导致的博弈不充分,社会上的广泛争议也是不可避免。“《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执行,恰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骤重合。法律制定时,正值外需旺盛,劳动力相对短缺问题初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适逢其时;到法律实施时,就业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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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来看,企业与以前相比增加的用工成本主要是两块:第一,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付补偿金;第二,企业在职工试用期期间要付给劳动者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这些都是潜在的,也是非常有限的。然而,“据广东省有关方面调查,中小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违法成本’,即这些企业过去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付加班加点费等。调查显示,即使这些企业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企业增加的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也只占很小比例,大约为企业总成本的百分之零点几,最高也不会超过2%。用人单位因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超过企业总成本的0.2%。”[刘继臣.劳动合同法未造成劳动用工成本大幅上升[N].工人日报,2008-3-24(7).]
    按照以上的分析,“成本”的增加还不至于使这么多企业落荒而逃,根据多方搜集的资料,笔者认为中小企业离开的原因不在于以上的“显性成本”,而在于以下的“隐性负担”,分述如下:
    第一,企业担心重翻“历史旧账”。长期以来,企业超时加班、不能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的现象之普遍尽人皆知。《劳动合同法》对于欠发加班费进行了较明确的处罚规定——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补发,而且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发给解约经济补偿金。在北京的劳动仲裁界流传着这样一个劳动争议案例:一个为某单位工作了30年的退休清洁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追讨薪酬无时效期限的规定,向单位追讨30年来包括节假日在内的未付加班费,共计108万元。《瞭望东方周刊》的记者了解到,2008年下半年,有个别城市已连续发生了5起员工集体追讨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件,争议数额都在10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1000万元。积累起来的欠发加班费成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剑”。自1991年开始直接参与了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的立法工作的著名劳动法专家强磊教授指出,这些案例从侧面说明了企业对无时效期限追讨欠薪的担忧。
    第二,中小企业有管理和资金危机。财经畅销书作家吴晓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一次演讲中说,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7年,加之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为政府办事效率低和融资困难所困扰[全国人大代表、志高空调董事长李兴浩于2009年3月13日接受《广州日报》采访时指出.],它们要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下去已经非常困难,规模又小,所以管理方面力量非常薄弱,《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考核制度,培训体系以及资本实力等提出了空前的挑战,使他们无力应对。
    (三)如何实现双赢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消极影响非常之大,而中小企业恰恰是吸纳劳动力最多的,“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类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新增就业人口就业的主渠道,吸纳的劳动力占城镇就业增量的80%左右。这个渠道吸纳劳动力的优势除了人数多之外还有两个:一是门槛较低,可以吸纳社会劳动力中人数最多的中低素质劳动力;二是具有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特点,对政府没有过多依赖性。”[破除影响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玻璃门”.http://news.*inhuanet.com/misc/2009-03/10/content_10986720.htm]所以,化解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下面临的困境是当前解决就业的关键,即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
    消除企业“心病”,稳定投资环境。
    让中小企业对成千上百万加班费进行赔偿是不合实际的,除了少数劳动者“狠捞一笔”,吓跑企业,并不能带来大家希望的结果。_确实有不少员工告倒企业获巨额赔偿的案例,但是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只有几十年的时间,不可与之同日而语;再者,在《劳动合同法》之前,实际上也并不是企业完全把劳动者的加班费“剥削”了,而是有一个更为宏观的的利益分配格局:国家劳动执法部门“纵容”这样的违法行为的的背后是我国长期以来的高积累、高税收、低消费政策以及高增长的GDP,所以最后把所有欠劳动者的债全算到企业头上是不公平的。
    因此,在这一方面应该区分欠薪和欠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欠薪方面要不打折扣,保证劳动者的完全利益,而对于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则应该酌情设定最高限额,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对劳动者最终的保障要由国家采取相应的措施,承担合适的责任。只有理性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长久的双赢。
    设定单独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特定人群的保险。
    现行《劳动合同法》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是对 ……(未完,全文共9146字,当前仅显示24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从争议中寻找双赢的可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