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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策

发表时间:2016/3/12 10:01:23
目录/提纲:……
一、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一)集体所有权问题
(二)户(个体)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二、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途径及对策
(一)司法和行政干预
(二)修订村规民约
……
干部学习讲稿: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策
王晓莉
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讲师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们今天来共同的了解一下我国当前城镇化进程当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对策。
今天这节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来了解妇女土地权益在当前的突出问题和主要表现,接下来分别从司法途径、行政干预以及村规民约三个对策入手加以详细的介绍妇女土地权益突破的对策。
一、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首先来看问题,我们都知道,中国目前的农地法规政策体系当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我们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进行土改的时候,_所领导的共产党就认识到了中国的根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这样的一种清醒的认识,所以,在对农民进行重新平均分配土地以后,我们经历过了一段时期的合作化和集体化的生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又解放了、释放了这个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力。在这个过程以后,经过后面这30年的改革,却引发了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政策当中规定的这个土地权利通常不明确,可以由地方政府随意的实施或执行。其次一个表现是,土地权利政策的成功落实最后取决于这些政策能否在司法上被执行。
(一)集体所有权问题
在宪法的规定当中,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这个是宪法当中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个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也就是说,这个集体到底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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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产,财权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2007年的物权法又明确把农民的土地权利定义为用益物权。对于用益物权的争议在流传、抵押过程当中的一些解决途径,可以有协商、调解、仲裁以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那我们怎么去解读这个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分使用,如何去看待使用权到户而受益权到人的权利保障?实际上,在这个里边权利的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在家庭承包制下的承包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强调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所以这个使用权就是承包经营权是到户,具体到户的。
而家庭经营、集体经营这个则是在九十年代起,村经济集体组织开始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股份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候,最先是主张受益权到人的,而农地权利的证明文件和登记当中,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它是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合同的要求,规定了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并且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可是,实践当中存在着广泛的差异,所以2011年以来,我们国家自上而下在推动新一轮的土地确权颁证,以保障你这个承包权、使用权的证到户。
那这个权利的范围,包括承包权、经营权、受益权、处置权,因为它是有诸多限制条件。
而权利的确定性从一轮承包的15年到二轮承包的1998年,到二轮承包的30年,以及到我们后面提到的长久不变这样的一种承包关系,禁止大调整,限制小调整,越来越取向于稳定互为单位的承包关系,这样的一种方向来调整。
但是在当前的法律当中,也是有几处这个法律的遗漏,比如说规定转让人的土地权利被合法收回前的土地流转效力是这样规定的,当村集体合法收回转让人的土地权利时,如何保护受让人的土地权利有法律遗漏。比如说农户全家迁如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集体收回转让人的土地权利,这个时候怎么保障受让人的土地权利没有规定。而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时,该户不存在的情况,这部分也没有这个具体明确的规定。
另外在这个农地权利证明文件和登记当中,农村土地承包法是重申了集体经济组织要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合同的要求,规定了必须的条款,由县级以上来发放。可是实践当中,也是千差万别。
进而我们就引出了这节课我们要谈的主体,就是妇女在这个里边往往她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
我们说,说这个土地权利完整的情况是基于三点,一是法律上是不是认可,二是社会上是不是认可,三是这个权利是不是外部权利来执行,只有三个因素全部具备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说妇女的这个土地权利是完整的。首先看法律上,法律上我们自从土改以来,就确定了男女平等,人人有份,而到我们八十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改革的时候,也是男女平等来分配土地,也就是起点公平的原则。但是随后,在随着政策鼓励,土地的小调整,大调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妇女随着婚嫁的流动情况下如何保障个体的权利,而不是户为主体,权利主体的实现形式的时候,就出现了这样一对冲突或者矛盾。
在土地承包法的第30条规定当中,已婚或者离婚的妇女如何根据第30条的规定有效的行使她们在原居住地这个村庄的土地承包权,也就是承包权在家庭内部的分割,还有流转合同当中的授名属权,这个与27条的规定是有冲突的。这是目前的一个法律上的遗漏,而在出现纠纷当中的协商、调解当中,妇女也处于弱视地位。我们的土地仲裁机制尚未建立,很多地方的法院就可以不受理,但最近好了,就规定了司法,就必须要接受受理这种情况。可是,就算法院受理进行判决,地方干部或者村干部完全可以拒绝执行判决,目前还没有非常有效的对策和办法。
那具体而言,妇女土地权利受侵的情况不外乎这五种,第一个是土地的承包权,也就是部分地区在二轮土地承包当中剥夺一些妇女的承包权,特别是出嫁的、外嫁的,这些离婚丧偶等等,而这些承包权又影响着股份制改造以后的持股权利。第二种情况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很多地区就规定一些离异丧偶、外嫁以及大龄未婚的妇女不能参与分配,或者分配的配额较低,不公平,不平等这样的一些条款。第三个就是宅基地的分配权,在目前我们知道,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国家在很多地方宅基地可以流转的很多试点在逐步推开,所以说宅基地是重要的对农民的增收手段。除了资助以外的资金收入,便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收入。然而这一些离异丧偶、外嫁的妇女在宅基地的分配上常常受到歧视。
第四就是跟土地相关的以村民资格为依据的村集体福利。这些福利很多地区就限制离异丧偶、外嫁的妇女在村集体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子女入学、入托方面的这些事儿为保障的权利。第五类就是股份分红。就是在农村的股份制改造的浪潮当中,以上这些各项参与产权分配的权利,陆续地被重新量化,转为股份分给个人。那就是在这个清产核资,重新确定股民资格当中,一部分离异丧偶以及出嫁以后没有离开娘家村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引起广泛的争议。
我们实际上按照这个土地权益受损来划分的话,这些妇女不外乎两类。一类就是作为我们村的男性村民的妻子、女儿以及母亲,另一类就是这些男性村民的姐妹这部分_,只要从夫居的这种婚姻关系稳定,前者这些妻女、母亲的土地权益就可以依附于男性的村民地位而得到保障。而后者,比如说我是这个村的女儿,我一旦出嫁,包括那种未婚生子,形成婚姻事实的情况,或者婚姻破裂,摆脱了原来家庭的依附关系,没有建立新家庭的,或者没办法依靠男性获得土地权益的这部分妇女,成为土地权益受侵害最普遍的_。以上就是当前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过程当中的妇女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二、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途径及对策
那接下来我们着重谈一下的是问题的对策。对策分为司法、行政以及村民自治这三条途径。也就是既有自上而下的干预,又有自下而上的干预,我们结合我们在全国各地的一些搜集案例和项目试点干预的情况来分别为大家介绍。
在司法干预当中,主要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强调这个社会性别的视角,增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造作性,依法来调处土地纠纷。第二条行政干预主要是纠正当前在村规民约当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为妇女土地纠纷提供有效的行政调解机制。第 ……(未完,全文共13350字,当前仅显示317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