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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4/2 20:26:50

**机关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促使党员在思想上、行动上、纪律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内法规,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和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对政治信仰不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对发现的_会道门等组织及其_活动不向党组织报告的,给予扣5分处罚。
第四条 严守党的秘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传播、散布诋毁、抹黑党的形象、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不一致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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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笑打闹,在走廊内高声呼叫等影响办公秩序的行为;参加学习、会议时,不得在会场内交头接耳、接听电话、随意走动(服务会议的工作人员除外)等影响会场秩序的行为,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条 着装得体,在上班期间男性不得赤膊或着短裤,女性不得浓妆艳抹或着奇装异服;言行文明,不得相互谩骂、乱开玩笑、给他人起不雅绰号以及在公共场合相互之间有过分亲密等行为,违反规定者,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一条 文明出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遇到行动不便的老人、病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主动礼让,不得占用老弱病残孕专座;安全驾车,不得开斗气车、随意停车或向车窗外丢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二条 乐于助人,对遇到的如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应主动报警并根据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对故意躲避的,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三条 履行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义务,对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赡养父母义务不尽责,造成子女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父母子女之间关系不和谐的,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四条 生活作风端正,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等作风问题。对生活作风不检点,存在铺张浪费、酗酒、与配偶之外他人关系暧昧等不良作风苗头的,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五条 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对不积极参加会议、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认真记笔记的,每发生一例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六条 按要求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组织活动,不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甚至消极抵触的,每发生一次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马林街道干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和《宿舍管理规定》。对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除按《马林街道干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处罚外,进行同等扣分。
第十八条 热心服务群众。接待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面对群众询问事项,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内的,要认真受理,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应告知其负责人、负责站室;不得以不知道等理由推脱或置之不理;严禁在执行公务时言语粗暴、态度生硬,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服务对象发生直接冲突。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扣2分处罚。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群众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对承办的各类服务事项,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主动办理,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务要及时请示汇报,坚决禁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违反上述规 ……(未完,全文共2071字,当前仅显示13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机关党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