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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2/11/1 9:13:19
目录/提纲:……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时间均由政治部统一核定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进行
(二)院领导及处级干部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等须经院长批准
(三)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等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10天(含)以上的须同时经院长批准
(一)调动工作人员、安置到院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在调入和接受到院机关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二)新考录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三)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四)上级机关下派到院机关及院机关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休假时间均按挂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一)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二)已婚人员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四年当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探望父母假
(三)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假30天
(四)父母和配偶同住一地的,当年只能享受一次探配偶假,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五)探亲假期均不包括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剖腹产(凭医院手术证明)的女性工作人员,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期间,根据产前检查需要,给予适当的假期,每周仅限1天
(三)产育假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
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作风建设,规范院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确保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是加强机关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假程序,提升工作效能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含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考勤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第二章 请休假程序
第五条 院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休假、请假等须由本人书面或在办公系统中按程序提交相应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政治部备案。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时间均由政治部统一核定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进行。
(二)院领导及处级干部因公外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不享受年休假,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三)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四)上级机关下派到院机关及院机关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休假时间均按挂职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年度未休年休假人员,原则上先休年休假。未休完年休假的,其事假天数从个人当年年休假剩余天数中折扣。
第九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的,其年度在岗天数与年终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酌情考虑考核等次。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干部职工个人意愿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最多分3次休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年度内休假人员实行比例管理,应休未休假人数严格控制在本部门在编在职实有人数的30%以内。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加班以及司法警察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可适当安排调休,并按正常请休假程序办理手续。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工作年满1年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与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住一地的,且公休假日不能与家人团聚或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对象均以常住地或固定工作单位为准)。探亲路费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一)未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二)已婚人员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四年当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探望父母假。结婚当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从下一年开始进入探亲计算周期。
(三)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假30天。
(四)父母和配偶同住一地的,当年只能享受一次探配偶假,不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五)探亲假期均不包括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第五章 婚丧假
第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婚假自办理登记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相应休假天数。配偶在外地工作且需要在外地办理婚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五条 直系亲属 (配偶、子女、父母)、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产育假
第十六条 产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子女的女性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奖励生育假90天,共188天(含双胞胎、三胞胎、多胞胎),给予男方陪护假15天。
(二)剖腹产(凭医院手术证明)的女性工作人员,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女性工作人员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凭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2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90天。
(四)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期间,根据产前检查需要,给予适当的假期,每周仅限1天。
第十七条 育儿假:
(一)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 ……(未完,全文共5074字,当前仅显示17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