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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纪律考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3/2 8:16:01

机关工作纪律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本院工作纪律作风建设,保证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即包括全体干警与员工。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得实施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全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禁酒令”。在工作日期间、节假日值班期间一律禁止饮酒。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每日上下班时,由本人在签到机上签到。
上班签到期间为7:20—8:3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2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照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处理。
值班人员发现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八条 请休假人员在休假前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请休假人员应当在休假前将请休假审批手续交到办公室备案。由于情况紧急等原因,不能在休假前办理备案的,应当在休假结束后三日内补交备案。
请休假包括请事假、病假及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等法定假。
第九条 请假在一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在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的,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超过三日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前款中的“以内”,均包含本数。
请病假在三日以上的,应当提供需要休假调养的医院病情诊断。
请事假的人员,应当如实说明去向与事由。
第十条 休假人员应当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休法定假和事假。
休假人员在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电大、函授等各类成人教育面授、考试等)、培训(各类短期培训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同意,并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或者培训。
第十二条 全体人员应当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出差。
第十三条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以及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值班值宿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 干警无故迟到、早退或漏岗一次,罚款100元,旷工一日罚款200元。
干警全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0日的,每超一日扣款50元;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每超一日扣款50元。
员工按照前二款标准减半处理。
第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享有实行带薪休法定假的待遇。休法定假的,不予扣发绩效奖金。
第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五次(含十五次)以上,或者旷工累计达三日(含三日)以上者,取消本人当年评先选优、提职晋级资格。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全年非因公不在岗累计满60日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八条 签到管理人员帮助徇私舞弊的,与被袒护人员一并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每人扣罚100元。如果部门领导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九条 考勤 ……(未完,全文共1896字,当前仅显示120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机关工作纪律考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