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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发表时间:2016/4/2 20:42:32
目录/提纲:……
一、案件审判情况
(一)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二)犯罪类型以暴力和侵财犯罪为主
(三)暴力犯罪多为偶发犯罪且不计后果
(四)侵财型犯罪多具有预谋性和连续性
(五)共同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六)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较高
(七)未成年女性犯罪不容忽视
(八)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应引起重视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类型化特征及反映的问题
(一)类型化特征
(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三、全省法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举措
(一)机构设置专门化
(二)队伍建设专业化
(三)审理方式人文化
(四)刑罚适用轻缓化
(五)工作机制制度化
(六)职能延伸拓展化
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困境
(一)未成年人过早离开校园走向社会,在不良因素综合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建议
(二)在学校层面上,应当坚持教书与育人并重,补齐教育短板
……
**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2013年-2015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

**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2013年-2015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为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维护_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审判情况
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共判处未成年有罪人犯3432人,其中,涉及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863人;涉及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1256人;涉及强奸、强迫卖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性犯罪162人;涉及聚众斗殴、寻衅zhi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犯罪866人;涉及毒品犯罪和其他类犯罪257人。(见图表一)


通过梳理分析,全省未成年人犯罪呈以下趋势和特征:
(一)案件数量逐年下降。2013年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为931件、807件和805件,判处的有罪人犯分别为1349人、1187人和896人,案件数量和有罪人犯数均呈明显下降趋势。(见图表二)


(二)犯罪类型以暴力和侵财犯罪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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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6.5%。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且总体上没有走高趋势,但根据刑法规定,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均为严重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贩毒等八类严重犯罪,故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类型化特征及反映的问题
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剖析,我们梳理出涉案未成年被告人类型化特征,归纳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一)类型化特征
一是多出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在被判处有罪的未成年人犯中,出自离异或丧偶等单亲家庭的情形占较高比重。以哈尔滨市为例,2013年至2015年,该市两级法院判处有罪未成年人犯919人,其中单亲家庭的386人。此外,随着中国社会的加速转型,农村留守儿童、少年逐渐增多,家庭结构缺损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受到的家庭教育不全或出现偏差,为其健康成长带来隐患。
二是虽在校就读但已被边缘化。由于目前一些中小学的教育导向以应试教育为主,一些不爱学习或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被贴上了差生的标签,逐渐被边缘化。有的学生因此对学校或社会产生逆反心理,尤其喜欢通过逞强耍横获得存在感,一些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三年来,全省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在校生所占比例为20%。如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一起校园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付某因感觉同校学生王某与自己说话态度不好,即通过电话与其约架,双方分别纠集多人,在操场持镐把互殴,造成一人轻伤。
三是因故辍学过早流入社会。在全省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有16.8%属于文盲或仅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即使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未成年人犯,也有很多实际并未完成相应学业,而是中途缀学或被学校劝退后,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毕业文凭。这些缺乏必要文化程度和生存技能的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后,基本处于失业和失管状态,有的受不良风气影响,以“社会人”自居,拉帮结伙,到处zhi事。如2014年黑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于某等人故意杀人案中,朱某某、于某均为未成年人,在社会上游荡,因无生活来源,平时接受王某某接济,后在王某某指使下实施了杀害王某某仇家的故意杀人犯罪。
(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
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未成年人犯涉世浅,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等自身原因外,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
一是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影响,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引发犯罪。通过查阅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犯罪原因的社会调查报告,我们发现,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家庭教育环境或不当教育方式主要包含以下情形:1.关爱不够或方式不当。有的未成年人因出身单亲家庭、留守家庭,或者家中父母不睦,缺乏家庭的温暖和关爱,致使心灵受到创伤,形成孤僻冷漠性格,走上犯罪道路。如2014年嫩江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敖某强奸、强迫卖淫案,敖某从小父母离异,无人看管,长期生活在网吧、旅店,平时靠小偷小摸为生,后伙同他人劫持两名未成年女孩强迫卖淫,并对女孩实施了强奸行为。与缺乏家庭关爱的孩子相比,有的未成年人则是在家长百般溺爱下成长起来,家长的言听计从、百依百顺,使孩子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和不良行为方式。通过分析一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发现,很多涉案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父母过于娇惯溺爱,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不懂忍让,自私任性,喜欢用暴力解决问题。2.教育不够或方式不当。有的家长仅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注重良好习惯和品格的培养;有的家长对孩子成长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耐心和理性,简单粗暴地训斥甚至棍棒相加;有的家长只注重言传,却忽视身教,不仅未能给子女树立做人处事的榜样,还将一些错误的观念潜移默化地灌输给孩子。以黑河市为例,2013年至2015年,在两级法院判处的有罪未成年人犯中,有49.3%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不良家庭教育。3.亲子沟通不够。很多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忙于工作或生计,疏于与孩子沟通,而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叛逆期也不愿与父母过多交流,久而久之,这些孩子在思想上有什么变化,结交了什么朋友,家长都不清楚,因而错过了防微杜渐、把处于失足边缘的未成年人及时拉回的机会。如2015年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某系一名高三女生,成绩优异,因不堪忍受同桌长期对其刻意干扰,在一次争吵后将对方捅刺成重伤,令人惋惜的是,该被告人从未向家长或老师倾诉或寻求帮助,最终导致压力过大而铸成大错。
二是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社会化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在校学生犯罪反映出学校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缺乏法制教育。一些学校在教育导向上片面强调教书应考,淡化和忽略了教书育人。有的重智育,轻德育;有的重文化 ……(未完,全文共11030字,当前仅显示26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省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