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刑罚处罚合理性分析
(二)刑罚处罚的迫切性
(一)法律适应的困境
(二)侦查难的困境
(三)关押难之困境
(四)预防难之困境
(一)完善法律,积极释法
(二)借鉴国外,设置狱舍
(三)提高意识,预防为首
(四)整合力量,合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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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犯罪的司法难点与解决对策探微
艾滋病既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一种由艾滋病病毒感染引起的疾病,虽然不是传染性最强的疾病,但是却是最致命的流行病,目前尚无法治愈,人体一旦感染上艾滋病毒,免疫系统便会遭到破坏,最后几近崩溃,对任何感染都缺乏免疫力,到了末期将会身患多病,痛苦不已。 这种传染疾病已经和癌症成为世界医学界共同的难题,虽然世界各国都努力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但是其蔓延态势愈演愈烈。艾滋病人犯罪即指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及感染上了艾滋病毒的人实施的犯罪,这里的犯罪既包括以传播艾滋病病毒为犯罪目的罪,还包括其他普通的犯罪;利用艾滋病人犯罪则是指基于艾滋病病毒极强的致死率的威胁,而利用艾滋病患者或者感染者实施犯罪的行为。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报告的艾滋病仅发病就15982例,死亡7743例,位列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从2008年开始,艾滋病死亡病例已连续3年居于传染病死亡榜首,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如实报告的。这些仅仅是发病和死亡的人数,而《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李踢到到2010年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以内,而专家预测如果届时控制措施不当到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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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在强奸的过程中放任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当定强奸罪,但是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即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最终案件也是以强奸罪提起了公诉,且适用该条第三款之规定。而本案的被害人朱某经鉴定已被感染上艾滋病病毒,除了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社会还能对其做些什么?
在这起悲剧中,反映出了艾滋病人犯罪的共性,即关押难、定性处理难、执行难等困境,更反映出目前对于艾滋病人犯罪后“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成了艾滋病人犯罪后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而他们正是利用这点而进行犯罪或者再次犯罪。所以,对于艾滋病人犯罪不能就此放任其发展,刑罚处罚的介入是必要的。
二.刑罚处罚的合理性与迫切性分析
针对目前的艾滋病人犯罪之态势,对艾滋病人犯罪不宜再采取非刑罚之外的惩罚措施,对其施之以刑罚具有法律之合理性又具有迫切性。
(一)刑罚处罚合理性分析
社会的稳定需要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这就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刑罚手段,而刑罚手段的“堤坝”作用决定了其具有很大的负价值或者负效益,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危及公民权利,给罪犯及其家属带来情感阴影,助长民众的残忍心理。 但是基于刑罚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刑罚手段的介入具有不可避免性。
1.刑罚处罚具有预防性
正如贝卡利亚说过:“刑罚之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对艾滋病人犯罪实施必要的刑罚处罚不是为了实施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防止该类犯罪再次发生、再次危害社会,同时告诫艾滋病犯罪人艾滋病不再是他们犯罪而不被惩罚的护身符,一旦犯罪必将受到最为严厉的刑罚之惩罚,使他们不敢犯罪、不愿犯罪甚至是不能犯罪。
2.刑罚处罚具有惩罚性
刑罚的惩罚性只要通过对犯罪人的某种合法利益或者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而造成某种痛苦,这是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基础,惩罚意味着痛苦,也就是俗话说的受罪。惩罚是刑罚的应有之以,没有惩罚,也就没有刑罚之威慑性了。同时,惩罚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刑事制裁与民事制裁的区分标志之一。正是基于其具有超乎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惩罚性,决定了其具有强大威慑力
3.刑罚处罚具有改造性
刑罚与改造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改造是刑罚的现代内容,表明了刑法的方向性,没有改造刑法就会沦为单纯的报应、机械的威慑,而改变刑罚之本来目的。正因为刑罚具有改造型,从道义上谴责犯罪人才有了合理的依据,从人性上教育犯罪人才有了合理的动议,因而也具有了刑罚的内在属性。
(二)刑罚处罚的迫切性
1.艾滋病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般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必在此赘叙,而艾滋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_,其自身便带有某种危险因素,在其实施犯罪时对被害人财产或者身体巨大伤害的同时,造成极强的心理迫害。基于这种心理压力与迫害,有的人便利用艾滋病人进行犯罪,如进行敲诈勒索、寻衅zhi事等,而对于利用艾滋病人犯罪应该如何定性又是一个问题,是定共同犯罪还是间接正犯,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唯一相同的就是犯罪人利用艾滋病人对常人的威慑力迫使他人就范,达到其犯罪目的。
2.艾滋病人犯罪存在不受惩罚之可能性
艾滋病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需要利用各种手段以减轻这种危害性。但是目前对于艾滋病人犯罪并没有区别于一般人犯罪的惩治措施,这就导致诸多的艾滋病人犯罪后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被惩罚或者继续流放于社会,这就给了他们继续实施犯罪的某种心理暗示,即我犯了罪、违了法,结果并没有给我带来责难,而我犯罪得到了收益,这样造成犯罪成本远远低于犯罪收益,进而诱发更多的艾滋病人犯罪,造成一种恶性循环。所以,必须对艾滋病人实施坚决的刑罚处罚,以最大程度的增加其犯罪成本,使其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不想犯罪,最大程度的降低艾滋病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三.司法实践难点之省察
阐述完刑罚处罚的合理性与迫切性,进而得出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但是在对艾滋病人犯罪实施刑罚处罚的同时,我们会遇到诸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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