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贿赂/法院/政法武装/科技/科学发展/>>正文

论文:职务犯罪审讯阶段的科学划分与审讯策略调整

发表时间:2018/8/24 20:56:10
目录/提纲:……
一、传统职务犯罪审讯的阶段划分及其优劣评析
(一)职务犯罪审讯与普通刑事犯罪审讯的差异
(二)传统职务犯罪审讯阶段划分的误区
二、美国刑事审讯阶段划分的借鉴
(一)美国刑事审讯的阶段划分
(二)美国刑事审讯阶段划分的启示
三、职务犯罪审讯阶段划分的重新构建
(一)职务犯罪审讯阶段性划分的原则
(二)职务犯罪审讯阶段的划分
……
论文:职务犯罪审讯阶段的科学划分与审讯策略调整

传统的职务犯罪审讯理论将审讯活动划分为试探摸底、相持对抗、反复动摇、供述交罪四个阶段,它对既往的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作出了基本概括,并提供了积极的指导。但是,随着讯问制度法制建设的规范与约束,特别是审讯受到24小时时间限制的约束,这种阶段划分理论已逐步显示出其不足,我们有必要对这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进行重新审视,重新加以科学的界定。
一、传统职务犯罪审讯的阶段划分及其优劣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主要是遵循查办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规律来设置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审讯显然有其自身的特点,揭示和区分两者的特点,科学划分职务犯罪审讯阶段,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的专业化。
(一)职务犯罪审讯与普通刑事犯罪审讯的差异
1.侦查审讯对象的主体不同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更高的认知理性。这种认知理性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意味,一方面,由于这种更高的认知理性,其反审讯能力较强,这正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审讯难度大的症结所在。另一方面,在有充分信息显示罪行已经暴露的情况下,审讯对象也会更加理性地分析判断自己现时所处的环境,趋利避害地作出对自己相对有利的有罪供述。
其次,职务犯罪主体道德的两面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犯了罪,我们可以界定他道德低下,但正确地讲,只能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讯阶段性的划分提供了研究基础。
(二)传统职务犯罪审讯阶段划分的误区
传统职务犯罪审讯阶段划分理论的不足或缺陷没有得到充分暴露,但在审讯受24小时限制的条件下,这些问题就凸显了出来。
1.试探摸底阶段实无必要
有研究者认为: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底细是审讯过程中“初始阶段”的首要任务。经常有人把它称之为试探摸底阶段,并且认为它是每一起成功的审讯案件必须经历的阶段。
不可否认,万事开头难,把握审讯的开局就能控制审讯的全程,尤为重要。但是在职务犯罪审讯初始阶段设置试探摸底阶段并不符合职务犯罪审讯的本质要求,容易误导审讯人员错失审讯良机,拖延限制审讯的宝贵时间。理由如下:
(1)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应当在初查中完成。
初查的目的是尽可能了解犯罪嫌疑人可能涉案的犯罪事实和有助于审讯活动开展的一切相关信息,也应当包括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当前审讯受24小时时间限制的条件下,审讯应当具有前展性思维,传统的试探摸底阶段应当完成的审讯任务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提前到初查活动中完成。在当今强调专业化侦查(包括专业化初查、专业化审讯)的时代背景下,初查的专业化水准决定着审讯的专业化水平。想要在24小时规定的审讯时限内完成审讯任务,就应当尽可能地压缩审讯的前期时间,让位于实质性审讯阶段,给后期供述交罪阶段留出更多的宝贵时间。
(2)试探摸底思维是导致审讯时间拖延的主要原因
当下的审讯人员都经历了从审讯不受时限到审讯受24小时限制的过渡期。制度改变易,思维方式变革难,许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审讯思路仍沿袭着审讯不受时限的传统审讯思维,这种思维模式可谓根深蒂固。其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是倾向于认为在短时间内绝无获取口供的可能性,或者认为在24小时内想要拿下口供困难重重。受此影响,变相采用先询问(或谈话)再传讯进行审讯或者审讯后利用刑拘间隙时间变相延长审讯时间就演变成了职务犯罪审讯实践的变通方法。二是在审讯不受时限的历史背景下,检察机关普遍不重视初查,以试探摸底代替了应当在初查中完成的既定任务,致使试探摸底阶段无限延长,这也是审讯不受时限历史时期的普遍现象,短则三、五日,审讯难度大的则长达几星期、几个月。试探摸底成为代替初查不足的替代品,致使许多检察机关至今仍不重视初查。三是受审讯不受时限时。一次审讯查明审讯对象全部犯罪事实,即几乎达到侦查终结标准的审讯思维影响,试探摸底成为一个漫长的阶段。
(3)试探摸底是审讯的手段,贯穿于审讯的始末
审讯人员想要摸审讯对象的底,审讯对象同样想摸审讯人员的底,并非是审讯初始阶段的独有特征。审讯活动是审讯双方反复较量的过程,也是审讯双方不断相互摸底、逐渐透底的过程。即使到了审讯对象开始供述或者供述犯罪事实以后,仍然会以各种方式企图了解审讯人员的底细,以图掩盖其尚未被审讯人员发现的犯罪事实。如果试探摸底阶段的任务是了解审讯对象的基本情况,那么就应当前置到初查活动中去完成,审讯的第一阶段设置试探摸底实无必要。
2.相持对抗阶段界限不清
对抗是审讯的本质属性。除了极个别犯罪嫌疑人一进入审讯室就能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地供述其犯罪事实以外,绝大多数审讯对象从进入审讯室的那一刻起就保持着对抗的心理。现阶段,在犯罪知识信息传播且逐渐透明化的背景下,审讯对象的反审讯能力日渐增强。还有为数众多的审讯对象在审讯的初始阶段就体现出极强的抗审心理,采取不同的抗审行为。即使在审讯对象交罪阶段,仍然会出现反复动摇,时供时翻的现象,时常会回复到相持对抗阶段,很难对相持对抗作出明确的时段界定。
另外,相持对抗是审讯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形式,将其确定为审讯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阶段很难明确此阶段的审讯任务。
3.反复动摇实为供述交罪的表现形式
传统的反复动摇审讯阶段是以犯罪嫌疑人反复动摇的心理状态来确定的。实际上,反复动摇阶段实为审讯对象思想出现动摇,预备作出供述的供述心理临界阶段,把握此关键时刻决定着审讯活动的成败,尤为重要。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是由多头行贿、多节甚至数十节犯罪事实构成的,审讯对象即使供述出一节或数节犯罪事实以后,仍然会出现停顿、对抗的心理状态,也就会出现无数个供述临界心理状态,人为地划分出反复动摇阶段有些不切实际。况且,职务犯罪审讯对象即使在开始供述以后,仍然会出现犹豫不决、时供时翻的心理状态,甚至重新返回对抗相持状态。在职务犯罪审讯中,反复动摇与供述交罪相互穿插,实为一个阶段,很难清晰地予以区分。
4.传统的审讯阶段性划分缺乏对审讯对象供述以后如何巩固口供的研究,尤其对于以言词证据为主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更为重要,对此我们将在后续一并予以阐述。
二、美国刑事审讯阶段划分的借鉴
关于域外刑事审讯阶段划分,由于条件限制,无法获取系统详实资料,在此仅以美国理查德·A利奥所著的《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一书中所介绍的美国警察审讯阶段划 ……(未完,全文共9482字,当前仅显示259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职务犯罪审讯阶段的科学划分与审讯策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