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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审批制度

发表时间:2016/4/6 20:06:20
目录/提纲:……
一、简易程序审批
二、一般程序审批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进行查处
3、已批准立案的案件,都应纳入本局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管理
4、按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的,由局分管领导决定
三、结案审批
……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审批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局属有关股(室、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本制度的程序执行。
一、简易程序审批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0条的规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8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并附有关资料,由行政执法股(室、大队)负责人审核,之后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立案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立案后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查证及审理。
3、已批准立案的案件,都应纳入本局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管理。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需终止或撤销的,需书面报告,由行政执法股(室、大队)负责人审核,之后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 。
4、按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回避的,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应当回避的,由局长决定。
5、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办案人员将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调查结果等,填写《案件呈批表》由行政执法股(室、大队)负责人审核,之后送政策法规股进行复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行政执法股(室、大队)负责人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要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或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未完,全文共1256字,当前仅显示7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