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活动征文稿:维护安全 人人有权
看到这个题目,可能有人以为弄错了。我们的口号不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吗,怎么冒出来一个“人人有权”呢?没错,这里就是讲维护安全的权利问题。
事物都是辩证的,一分为二的。责任和权利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有权力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责任要靠一定的权力作保证,二者相反相成,不可分割,世上很难想象只有权利没有责任,或只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权利的社会现象存在。
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和权利也是互相对应、紧密联系的,有责任一定要有权利,不可只强调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第一责任人,安监人员,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次承担着一定的安全责任,因而他们也有相应的权力来保证承担自己的责任,这些权力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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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起来职工有六项权利,即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避险权和求偿权。
知情权,就是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电力生产的作业和操作要求召开班前会,宣读工作票,分析危险点,告知防范措施,要求工作人员和操作人员签字,就是为了维护和尊重每个人的知情权,让大家头脑清醒地工作,而不是稀里糊涂地工作。
建议权,就是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一个方面。这方面,职工的建议权有多种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通过合理化建议、安全活动、安全例会等来讨论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措施。为了鼓励职工积极行使建议权,企业应该制定奖励办法,对提出建议,帮助企业改进安全生产状况,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奖励。
批评、检举、控告权,就是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如对隐瞒事故的检举,对违法行为的控告。批评是对直接管理者或工作人员提出不同意见;检举是越级向上反映或揭发违规违章问题;控告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的申诉。
拒绝权,就是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企业职工对违反规程的瞎指挥完全可以说“不”。这种拒绝是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指挥者的负责。因为这种拒绝纠正了指挥者的错误,使瞎指挥不能继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在这个意义上说,对瞎指挥的拒绝就是对指挥者最大的帮助。
避险权,就是“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在危险降临的紧急情况下,任何人都有权先斩后奏,即先采取应急措施保全安全,后向上反映情况。
职工行使拒绝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和避险权时可能会与管理者的意图发生冲撞,引起管理者对执行人员的不满,引发双方的矛盾,产生对职工不利的影响,所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这三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求偿权,就是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工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利要有一定的条件,这就是要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否则,有了权利也不会用,或者是乱用权利,例如不该用的地方也用,这就是不守规矩,违反
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不知道使用权利,该用的不用,浑浑噩噩、麻木不仁,人家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明明存在重大危险自己也不清楚,明明是违章自己也不知道,结果是瞎干跟着瞎指挥,稀里糊涂酿事故。所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未完,全文共2479字,当前仅显示157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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