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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上)

发表时间:2017/2/11 8:41:34
目录/提纲:……
一、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若干典型案例分析
(一)姜某某诉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
(二)孙某某诉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案
(三)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公司诉密云县政府安监行政批复案
(四)余某诉证监会信息公开案
……
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上)
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们现在开始上课。我们这一讲的内容是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的剖析。
课程前言
那么我们这一门课主要是想通过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件的分析来找到当下我们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力、改善政民关系的一些新的路径。然后在这个讨论的过程当中能够更加明晰行政诉讼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和建设法制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功用。那么是想从这样的案例讨论入手得到这些新的认识,那么下面我们就开始。
我们今天这门课主要分两个部分,第一个我们选择了若干个典型的行政诉讼,其中主要就是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来找到这个当中的一些规律。然后提出一些建议,那么通过这个分析然后我们对于当下的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够有新的认识。这是第一个部分。
第二个部分我们是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一个讨论、分析。我们能进一步的看到我们整个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新的形势下正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我们来解决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的依法履行职责,改进我们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哪些方面的一种影响,我们将会应当从哪些方面去入手来进更好的改进我们的工作,发展我们的制度,那么就是这样两个部分,先具体后宏观。那么现在我们就开始。
大家知道,行政诉讼也叫做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它是我们整个司法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这三大诉讼就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那么它的特点就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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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掉,所以这也成为一个很基本的目的,由这个目的的增加带来了一些相关制度的一种改进和创新。
虽然立法目的做了这么一个调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样一种调整之后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它由过去的七十多条,变成一百多条涉及了四分之三的条款的加以变动,涉及的面非常宽。六十几项变动有些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这样的一个新法就在2015年的5月1日正式实行,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各方面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希望能进一步的来改进我们的工作,推进这个制度的有效运行。而总结经验教训的很大一个方面那就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同时是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例来找到我们整个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那么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使司法监督功能,那么最终推进这个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在修改后的新的行政诉讼法它应该发挥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由此来推进我们国家法制政府和法制社会的一体建设,能够有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总结具体案例当中的经验,对于我们所有的民众当然包括我们的学员来了解这个制度正在发生变化具有非常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就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讨论和思考。
一、行政诉讼政府败诉若干典型案例分析
(一)姜某某诉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
那么下面我们就首先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看我们行政诉讼工作,涉及到的我们的一些突出的理论和时间问题有哪些值得我们特别要加以关注,特别要加以仔细的思考和改进我们的工作,就要通过以案说法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们希望在这个方面有一些收获,带给大家一些启发。下面我们就开始这个第一个部分的具体的典型案例的一个剖析来展开。我们现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是姜某某诉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案。我们讨论案件的基本是这么一个结构,就第一个是基本案情,第二是一个裁判的结果,第三是它的典型意义。第四我们对它做一个深入的理论的分析和点评,那么大致是这样四个部分,那这个案件也同样如此,我们下面的案件也按照这样的结构来进行讨论。
那么江某某诉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的驳回决定的案件,他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的8月黑龙江省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他做出了黑发改煤炭函〔2013〕54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清县宝泰煤矿30万吨/年矿井新建项目核准的批复》,下面简称547号批复。那么原告就主张自己是相关矿产的投资人这个立项批复,侵犯了他的采矿权,于是针对547号批复向被告国家能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被告就做出了被诉复议的决定,以申请人姜某某于547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这个复议对于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那么这是一个基本的案情。
那么裁判的结果是这样的,就是受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那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他负有考量和保护申请人相关权益的义务,申请人的相关权益就有可能因为行政机关未尽上述的义务而受到侵害。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并不负有前述的这种考量和保护的义务,那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不具有利害关系。
原告向被告申请复议的547号批复是黑龙江发改委做出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那么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主要是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安全,生态环境等宏观经济,公众利益方面进行审查,那么就矿井新建项目而言,投资项目的核准并不对采矿权的归属进行审查,更不审查项目是否涉及民事纠纷,因此原告主张的权益并不在黑龙江省发改委做出的547号批复时应当考量和保护的范围。那么被诉的复议决定,就认定了原告与547号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但是被告做出被诉复议决定存在着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因为被告的法制工作机构是于2014年的3月19号,也就是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之后,而迟迟到了同年的10月15日才做出被诉的决定,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因此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国家能源局做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违法。超出了法定的期限,那么这是裁判的结果,就是在实体上认定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程序的违法比较明显。
那么这个案件的第三方部分就是典型意义,那么这个案件是明确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一个典型案件。那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不够明确的,因此本案具有规范保护理论的原理,就是本案运用了一种叫规范保护理论的原理,明确了应当以行政行为做出所应当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对原告所主张的合法权益予以考量和保护,来判断原告是否具有针对行政行为来主张权力侵害的判断标准,就树立了这么一个标准。那么这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把比较模糊或者原则上做了规定的法条的一种精神来具体化为我们的生效的裁判结果由此就确立起来一些是非、合法、与否等等的一种判断的标准。这是它的意义。
第四点就是做一些深度的点评,那么这个案件我们探索它就是利害关系是否具有一个一般的判断标准和原则,从而使得本案具有了超越个案的一种指导的价值,当然同时本案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严重的超越了法定期限的行为判决确认其违法。也充分体现了新的行政诉讼法要求加强对行政程序 ……(未完,全文共11662字,当前仅显示277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行政诉讼政府败诉案例剖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