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人员违规责任认定与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强化信贷业务违规责任追究,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
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监管规定和《***省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信联〔2005〕41号)、《***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农信联〔2013〕99号)以及信贷业务相关操作规程等省联社
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信贷业务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责任认定对象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认定与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正公开,事实清楚、责任明晰,违规必惩、尽职免责”。
第四条 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基本程序为“严格检查、自主申辩、分级组织、集体审议、建档管理、持续跟踪”。
第二章 违规责任范围
第五条 信贷业务中存在本章所列(但不限于)的违规情况,相关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调查环节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对客户财务、资信状况调查不细不实;对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调查失真;
2.贷前调查环节相关资料缺失;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出现遗漏或错误;
3.伪造、编造贷款档案资料或将虚假客户信息、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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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规定;对不符合统一授信要求的问题未提出书面意见;
6.审查通过调查内容不完整、贷款档案要件不齐全的信贷业务;
7.应审查而未审查客户重要信息,导致风险未能有效防控的;
8.对借名或假冒名贷款负有审查责任的;
9.审查通过抵质押品或抵质押率不符合规定的信贷业务,且无充分理由、未做书面风险提示;
10.审查通过对严重不良记录客户的新增贷款,且无充分理由、未做书面风险提示;
11.对不具备办理信贷业务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制度的授信业务未提出书面意见;
12.对客户明显的经营、财务风险(包括不良信用记录)未提出书面意见;
13.对不符合担保管理规定或担保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未提出书面意见;
14.未按规定提请法律部门审查,或提请后未对明显的法律缺陷提出书面意见;
15.应审查未审查出调查环节明显遗漏和风险点;或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议、审批(咨询)工作;
16.应反映未反映贷款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因素;
17.其他审查工作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审议环节违规行为。
发生以下违规情况,由各级贷审会/贷咨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人)承担责任。
1.按规定应进行审议而未审议;
2.参会人员或人数不符合有关规定;
3.贷审会(贷咨会)表决不符合有关规定;
4.主持人误导或压制不同意见;
5.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
6.未记录贷审会/贷咨会情况;或篡改、伪造会议记录、纪要;
7.其它不符合贷审会/贷咨会工作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 审批环节违规行为。
1.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
2.审批通过未经调查审查程序的信贷业务;
3.审批通过贷审会(贷咨会)否决的信贷业务;或直接审批需履行但未履行贷审会(贷咨会)程序的信贷业务;
4.指令贷审会(贷咨会)通过或重新审议通过已否决的授信业务;
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6.违规对审批权进行转授权;
7.审批发放借名或假冒名贷款;
8.自批自贷发放贷款;
9.对上级机构明显风险提示不予落实或坚持签批;
10.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客户发放贷款;
11.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12.审批发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
13.违规签批抵质押品或抵质押率不符合规定的信贷业务;
14.违规签批对严重不良记录客户的新增贷款;
15.不采纳贷审会或贷咨会审议意见签批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
16.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信贷业务;
17.审批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18.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
19.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贷款;
20.审批信贷业务时未明确签署意见;
21.贷款审批文件未明确信贷业务种类、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贷款要素或与审议结果不符;
22.其他审批环节的失职或违规行为。
第十条 核保核押环节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保核押,或核保核押过程未尽职导致担保不实或影响担保效力;
2.与他人串通提供虚假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提供虚假担保核实书;
3.未认真核实抵(质)押物的真实性、权属的合法性、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和充足性,未真实填写《担保核实书》或反映真实情况;
4.其他违反核保核押岗位职责规定的。
第十一条 放款核准环节违规行为。
1.未坚持独立核准放款原则,按照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放款核准;
2.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及信贷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3.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担保和前提条件落实情况而核准放款;
4.未按实贷实付原则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客户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5.其他违反放款核准岗位职责规定的。
第十二条 作业监督环节违规行为。
1.未对信贷业务各流程环节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和业务风险进行监督与提示;
2.未对作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3.未认真审查和核准提取抵(质)押物申请,造成抵(质)押物有关权证提前释放;
4.未按规定对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核并移交综合档案管理部门;
5.其他违反作业监督岗位职责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贷后管理环节违规行为。
1.未按照省联社要求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制;
2.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及有关信贷档案资料,对农信机构利益造成危害;
3.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报告的问题,导致信贷资产风险增加的;
4.对风险贷款监控不严、清收转化不力,不积极催收贷款本息,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5.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抵(质)押物、权利证书被挪用或丢失、损坏,使贷款风险增大;
6.未按要求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未认真细致地组织、部署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或在分类工作中有意隐瞒重要风险因素或其他信息,致不良资产数据严重失真;
7.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 ……(未完,全文共7625字,当前仅显示26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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