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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目录/提纲:……
(一)信用社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四)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工资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者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
(十)违规后逃匿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
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省农村信用社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联社及其内设机构,县级行社(含县级联社、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内设机构、营业部,基层信用社及其所属机构网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信用社系统干部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合同制员工及在编在岗员工(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
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期发现并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规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涉及损失赔偿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依法追索。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信用社的员工(含编外用工),应当按照本办法,以经济处罚或劝退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分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规违纪人员。(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违纪行为,对造成的风险、不良后果起间接作用的违规违纪人员。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总经理)。(2)分管负责人:指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违规问题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3)相关负责人:指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违规行为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59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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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被处分人申请,由原处理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从防范和警示教育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做出通报批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做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要求违规责任人员按违规金额的10%交纳风险抵押金,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员离岗(离职)清收。离岗(离职)清收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离岗(离职)清收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岗(离职)清收期满,风险资金全部收回,返还风险抵押金;没有收回或部分收回,用抵押金补足,不足部分由有关责任人员包赔损失;根据清收期间表现和清收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处分的又不适宜在信用社工作的,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用社信誉损害;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者;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
(十)违规后逃匿;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二)违规后认错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后果;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
第二十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党员违规的,在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的同时,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处分的档次一般与纪律处分的档次相对应,比如受到记过纪律处分的党员同时可以受到党内警告的党纪处分,受到记大过纪律处分的党员,可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以此类推。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对上级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或弄虚作假的的,给予有关负责人经济处罚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降级至开除处分:
1.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建立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截留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稽核、监察以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
3. 对履行职责的稽核、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4. 对辖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五)不按规定对重要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 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2. 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3. 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七)监督检查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 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2. 对明显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检查出而没查出的;
3. 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
4.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督促整改的;
5. 违反纪律,擅自泄露检查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对检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工作人员进行账外吸存、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账外经营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单位内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未尽管理责任,导致辖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重大经济案件或特大责任事故(含恶意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十)资源配置、指标或任务分配有失公允,严重违背实效管理的,或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对管理服务对象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调离原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对信访举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严重影响本单位稳定和上级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调离原岗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十二)yq防控不力,一年内被县级新闻媒体曝光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省级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一次(含一次)以上的,经核查属实,给予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1. 直接实施违规行为;
2. 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
3. 在职权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或对认真履行职责业务人员打击报复的。
各级负责人没有以上三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按照有关责任人员处罚档次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1. 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2.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开办资金营运业务。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1. 违规办理债券交易等融资业务造成损失;
2. 账外发放贷款;
3. 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
4. 挤占挪用支农再贷款额度较大或造成损失;
5.资金头寸管理不善,引发挤兑风险。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信贷、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1. 对客户财务、资信状况调查不细不实,误导审查、审批(咨询)的;
2. 没有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明显遗漏和风险点,误导审批(咨询)的;
3. 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资料审批(咨询)信贷业务;
4. 审批(核准)信贷业务时适用政策、法律不当;
5. 没有确定 ……(未完,全文共24901字,当前仅显示44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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